简介:摘要: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请求权的构成要件,除了相对人为善意以及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外,还应当以相对人不行使撤销权为前提。“善意”应当解释为不知且不应知,采用无过失标准。表见代理构成与否不影响善意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请求权的成立。在法效果上,善意相对人可以选择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消极利益赔偿,但应受到被代理人履行能力的限制。
简介: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功能的新型融资方式。《合同法》第240条第1句中,关于承租人索赔权的产生要件应做扩大解释,以实现索赔权制度之价值最大化。出卖人违反买卖合同义务,是承租人索赔权之行使要件,应做限缩解释,此为预防承租人滥用索赔权实现融资租赁关系中当事人利益平衡的必然要求。关于索赔权的行使内容,就权利内容而言,不应仅仅局限于损失赔偿请求权;就行使对象而言,应视出租人有无过错而区别对待;就诉讼时效而言,应对行使索赔权规定具体的诉讼时效并适当予以延长;就承租人的索赔权与其租金支付义务的关系而言,在出租人无过错时,可以将索赔权纠纷与租金支付纠纷进行合并审理。此外,协助义务是出租人应当履行的法定附随义务,《合同法》第240条第2句应当借鉴《合同法》第259条之做法,确定并完善出租人违反协助义务之法律效果及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