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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中国属于单一制国家,行政权力的规范可谓重要。而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其前提即是需要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以抽象行政行为来规范和指导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对于立法法的逻辑分析以及现行法律构架的分析,确立不同主体所设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部门法中的效力,以效力等级确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优先性和效力性,通过剖析来更好地指导具体行为。

  • 标签: 法规 规章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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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本文首先分析《合同法》51的效力,通过对国内学者的各个观点分析,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其次,对实践中容易发生混淆的问题,即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和善意取得分别论述,给我们解决此类案例提供了依据。

  • 标签: 无权处分 无权代理 善意取得
  • 简介: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诉法150,其立法本意是确保法官保持中立、超然和无偏的态度。但八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项立法不但未能达到目的,而且已经造成巨大的资源良费。笔者认为:必须对该法条进行再修改,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新问题。

  • 标签: 《刑事诉讼法》 中国 司法实践 修改方案 案件资源
  • 简介:要约邀请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概念,对它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对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要约邀请具有意思表示的法律属性,要约邀请在某些情况下对邀请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对欺诈的要约邀请人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

  • 标签: 要约邀请 意思表示 拘束力 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责任
  • 简介:我国28及其解释38的规定不尽合理.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按照其与债权人的约定来确定;没有约定责任范围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 标签: 《担保法》 中国 债权 物的保证 担保 责任承担
  • 简介:“裁量权像斧子一样,当正确使用时是件工具,它也可能成为伤害或谋杀的凶器”[1]。行政裁量权所具有的主观性、灵活性和选择性的特点决定着其存在滥用的风险,所以应当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合理规制。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初步建立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司法审查制度,但模糊的审查标准导致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司法审查常被“束之高阁”。文章首先阐明行政裁量权滥用司法审查所面临的困境,分析造成这种困境的根源。并在尊重行政裁量权价值的基础上,确立合理性审查原则、比例原则和行政裁量权滥用的情形,以此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司法审查制度。

  • 标签: 行政裁量权滥用 司法审查 合理性审查 比例原则
  • 简介:中国入世议定书15(a)(ii)段到期后的法律效果和影响目前仍存在争议。本文认为:首先,市场经济地位、倾销、价格可比性和替代国方法之间的关系,证明市场经济地位和替代国方法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其次,议定书15(a)(ii)段是议定书中唯一授权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条款,该条款的到期将绝对和无条件地终止替代国方法的使用,并且免除中国被调查生产者的取证责任;第三,议定书15的存续条款不构成在2016年后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法律依据。最后结论是:替代国方法将于而且必须在2016年底终止。

  • 标签: 替代国方法 价格可比性 市场经济地位 反倾销 WTO
  • 简介:摘要:《民法典》29增设的遗嘱监护制度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家事领域的扩张,其有利于实现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但是其规定过于原则,须有权机关进行进一步解释方能具体适用。本文运用解释学的方法对“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具体含义进行解析,主要从“父母”、“担任监护人”和亲子关系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三个方面展开分析,希冀其合理意见能为有权机关进行解释时所参考。

  • 标签: 遗嘱监护 父母 监护人 亲权本位说 信托关系说
  • 简介:摘要:狭义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请求权的构成要件,除了相对人为善意以及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外,还应当以相对人不行使撤销权为前提。“善意”应当解释为不知且不应知,采用无过失标准。表见代理构成与否不影响善意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请求权的成立。在法效果上,善意相对人可以选择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消极利益赔偿,但应受到被代理人履行能力的限制。

  • 标签: 无权代理 善意 履行债务 消极利益 
  • 简介:2014年3月15日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明确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的新职能。目前我国学界对于消费者组织能否履行好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仍存在较大争议,争议主要表现为:消费者组织主动发起公益诉讼还是由消费者提出申请后再进人公益诉讼的启动程序;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 标签: 公益诉讼权 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举证责任分配 启动程序 主要表现
  • 简介:发回重审乃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判决的手段之一,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科学构建发回重审事由,有利于发回重审功能的实现。分析发回重审事由设计的理论依据,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是发回重审的唯一事由,事实认定不清不能单独作为发回重审的事由。《民事诉讼法》170关于发回重审事由的设计有违诉讼法理,欠缺正当性。应当区分严重程序违法与一般程序违法而设定发回重审的事由,前者乃绝对的发回重审事由,后者只有在影响裁判结果且以维持审级制度为必要的情况下,才构成发回重审的事由。

  • 标签: 程序违法 发回重审 公正审判 审级利益
  • 作者: 王美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北京102249)
  • 学科: 经济管理 > 企业管理
  • 创建时间:2009-04-14
  • 出处:《中外企业家》 2009年第4期
  • 机构:摘要: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合同,《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了保险人在被保险故意犯罪致残致伤可免除合同责任的情形。但实践中对该条文“故意犯罪”一词的认定存在争议,主要两种观点:应严格按刑事诉讼法程序来对“故意犯罪”进行认定和只要被保险人事实上已明显构成犯罪即可。本文对两种观点进行了分析,赞同第二种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条的意见。
  • 简介: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功能的新型融资方式。《合同法》2401句中,关于承租人索赔权的产生要件应做扩大解释,以实现索赔权制度之价值最大化。出卖人违反买卖合同义务,是承租人索赔权之行使要件,应做限缩解释,此为预防承租人滥用索赔权实现融资租赁关系中当事人利益平衡的必然要求。关于索赔权的行使内容,就权利内容而言,不应仅仅局限于损失赔偿请求权;就行使对象而言,应视出租人有无过错而区别对待;就诉讼时效而言,应对行使索赔权规定具体的诉讼时效并适当予以延长;就承租人的索赔权与其租金支付义务的关系而言,在出租人无过错时,可以将索赔权纠纷与租金支付纠纷进行合并审理。此外,协助义务是出租人应当履行的法定附随义务,《合同法》2402句应当借鉴《合同法》259之做法,确定并完善出租人违反协助义务之法律效果及救济程序。

  • 标签: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 索赔权 承租人 市场经济发展 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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