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2020年,深圳市发布《深圳市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第2条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条例》可以更好地处理破产问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文章针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深入评析。
简介:摘要:地方性法规和司法文件中对个人破产中“个人”的认定不尽相同。不同指出在于对“个人”的主体范围认定不同,个体工商户等商主体能否成为个人破产制度的主体尚存有不同意见。字义解释下,个体工商户是典型的“个体”,独立性明显但不在“个人”的外延范围之内。《民法典》约定,个体工商户只能由自然人经营,基本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又具有较强的自然人属性。个体工商户即便不属于“个人”的范围,也可参照使用个人破产制度。“救济诚实且不幸的人”的目的下, 将“个人”范围进行目的性扩张,将个体工商户等有自然人承担责任的主体纳入“个人”的范围。同时,其他组织参照使用企业破产程序后,仍然须由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部分也可参照适用个人破产制度。
简介:摘要:地方性法规和司法文件中对个人破产中“个人”的认定不尽相同。不同指出在于对“个人”的主体范围认定不同,个体工商户等商主体能否成为个人破产制度的主体尚存有不同意见。字义解释下,个体工商户是典型的“个体”,独立性明显但不在“个人”的外延范围之内。《民法典》约定,个体工商户只能由自然人经营,基本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又具有较强的自然人属性。个体工商户即便不属于“个人”的范围,也可参照使用个人破产制度。“救济诚实且不幸的人”的目的下, 将“个人”范围进行目的性扩张,将个体工商户等有自然人承担责任的主体纳入“个人”的范围。同时,其他组织参照使用企业破产程序后,仍然须由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部分也可参照适用个人破产制度。
简介:摘要:近几年,“停贷”“烂尾”风波涉及河南省多个楼盘,“问题楼盘”成为热门话题进入公众视野。各市、县均在采取积极措施为房企纾困,其中破产重整制度给处在溺亡边缘的房企带来重生的曙光,也为各政府专班带来有效化解风险的工作思路。经评估、识别具备重整价值的房企方适用破产重整。不具有重整价值的房企一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除了浪费司法资源外,还会进一步加剧矛盾、弱化资源的有效配置。下文拟从重整价值识别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房企重整价值识别的方法、价值识别的困境为切入点进行论述,以期为完善房企重整价值识别提出有益建议。
简介: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集团式企业在资金,经营,人事方面存在高度的混同情况,各个企业间相互担保互相输送利益等现象比较突出,通常情况下一个企业出现资不抵债的现象时会牵连其他企业一同进入破产程序,但是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却没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规则,司法实务中却又不得不采取合并破产的方式,并且个案通常会取得不错的成效。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虽然提及了实质合并中的部分原则及程序性事项,但是对于实质合并的概念缺乏解释和逻辑上的证成。司法实务领域内也因为没有固定的规则也常常发生大量司法裁判案例审判结果不一的现象,本文就针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相关问题展开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