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较之以往有所增长,且出现了新的不法态势.即在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案例:妹妹办卡,哥哥使用并恶意透支;父母办卡,子女使用并恶意透支;行为人从多名朋友手中借其信用卡使用并恶意透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持卡人”,但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明确“持卡人”的范围,从而使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该类案件上存在争议。本文将在现有争议的基础上,重点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展开探讨。
简介: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设置了有限的出罪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出罪理念的缺乏,将大量原本符合出罪条件的恶意透支行为排除在出罪范围之外,偏离了法律规范,而以“罪轻”代替“出罪”的折中式处理方法极易引起处罚上的不合理,也与刑法的谦抑性不符。根据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之出罪上,应遵循司法非犯罪化的方式,一方面,公安机关立案之前积极敦促恶意透支人偿还透支款息,另一方面,合理运用“但书”条款,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于立案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而于审判前偿还,且在“数额较大”范围、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的恶意透支行为以无罪论处。从而纠正当前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高度犯罪化的趋势,实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司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简介:<正>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气候变化日益显著,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多发,全球地震呈活跃态势,自然灾害风险不断增加,各类自然灾害的突发性、反常性和不可预见性日益凸显,远远超过我们以往的认识和经验,灾害防御难度极大。在此形势下,国际社会更加推崇"灾害风险管理"理念,强调将"减轻灾害风险和适应气候变化"纳入国家和地方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推进全球恢复力或抗灾能力的构建,实现关口前移、主动防范。今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四届全球减灾平台大会再次提出"具有恢复力的人,具有恢复力的星球"鲜明理念,号召世界各国采取紧急行动应对社区和国家正面临的不断增加的灾害风险,对包括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在内的最脆弱群体提供支持,帮助他们门构建灾害防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