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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几个法律问题武晓黎外方投资者在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前,先行回收投资,对于外方投资者来说,可以使其在较短时间内保本获利,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加速资金周转;对于中方合作者而言,通过先行支付其在合作企业中应得利润的一部分给外方合作者,从而...

  • 标签: 合作企业 固定资产 注册资本 外国合作者 中外合作者 合作期限
  • 简介:一、技术资本化的含义所谓技术资本化,就是指投资者以技术作为股份或出资额出资。即以技术折合成现金,作为其出资总额的一部分进行的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其中资本化的技术可以是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出资者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这说明我国是允许外国投资者的技术资本化的。

  • 标签: 技术资本化 技术转让费 法律问题 工业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技术出资
  • 简介: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性质,现行的各种学说均不能作出准确的界定.其中的"优先补偿说"、"让利说"和"保本经营说"实际上只是分析了该制度的经济性质;而"股权(资本)转让说"和"减资说"对该制度的法律定性,则都存在着以偏概全,难以自圆其说的缺陷.似惟有本文提出的"特殊信贷说",可比较适当地说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 标签: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律性质 投资结构 税务机关 先行回收投资 激励机制
  • 简介:<正>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迅猛发展,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方工作人员和雇用外国国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外方工作人员)也在日益增多。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从事经手、管理企业公共财物的工作。这部分人中的少数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用其他手段占有企业的公共财物

  • 标签: 工作人员 刑事责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投资企业 三资 公共财物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8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1998]31号)下发后,各地相继开展了清理和纠正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以下简称固定回报项目)的工作。几年来,有相当一批固定回报项目得到纠正,基本上未出现新的固定回报项目,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但还有一些固定回报项目未能妥善处理。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汇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0号)下发后,各地根据要求对现有固定回报项目进行了清查并提出了处理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吸引外资行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我国吸引外资工作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处理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现有固定回报项目处理的基本原则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不符合中外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违反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有关法律和

  • 标签: 经济管理 外资 项目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