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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司法解释体系在处理买卖、租赁等多重债权问题时,基于不动产、普通动产及特殊动产等规制对象的区别,设置有先行占有、支付价款、合同成立时间以及交付效力等判定因素,从而成立争议命题即"债权顺位规则"。该规则对于实际履行对象的安排,系双重考量效率与风险,体系上自洽性与阶序安排存在讨论空间,在形式上有违债权之相容性。该顺位规则宜视为基于法院纠纷解决程序而衍生的实体规则,其作为法官对待个案争取"同案同判"的审判标准,于审判环节之外不构成优先债权现象。

  • 标签: 多重买卖 债权相容性 违约责任 顺位 公信力
  • 简介:“不限购”“拎包入住”“临近地铁”“买到就等于赚到”,北京有的郊区小产权房的广告让潜在购房者不由心动,难抑购买的冲动。

  • 标签: 小产权房 法律风险 购房者 入住 广告
  • 简介:劳动法案例教学是因应时代之需的新型教学模式,其能够有效矫正传统理论教学之不足并更好地培养法科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但劳动法案例教学也需要明确教学目的、遴选适宜的劳动法案例、展开与劳动法基础理论相呼应的案例教学分析,并采用具体标准对劳动法案例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唯此,才能实现劳动法案例教学的真正价值。

  • 标签: 劳动法 案例教学 教学目的 案例遴选
  • 简介:针对我国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各种解释观点皆不圆满,其根源在于从公示要件主义下所有权唯一变动的法律理念解读登记对抗主义下生效要件与登记的效力关系。基于"登记对抗主义=生效要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优先效力)"立法构造,不宜将未登记产生的"不得对抗"的效力解释为买受人之间对所有权变动的"否定权",亦不宜认定交付只能发生一次完全的所有权变动,否则登记只能对受领交付的第一买受人具有意义。当特殊动产的买卖存在多重所有权变动的可能时,登记才有继而发生对抗优先效力的余地。

  • 标签: 登记对抗主义 所有权变动 特殊动产
  • 简介:登记对抗模式的典型情况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在这种物权变动中,交付才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登记对物权变动本身没有影响,只是对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另外,从我国物权法现有的一物一权、物权债权区分的原则出发,明确登记对抗和善意取得等制度的界限后,可以发现我国法不承认多个所有权同时存在,而登记对抗模式中的登记也不能产生让后来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效果。这样,实体法上的所有权只能停留在在先权利人处。如此,在解释对抗时,可将对抗理解为是在诉讼层面发挥作用的制度,是一种诉讼中的抗辩权,是第二买受人在面对第一买受人时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在我国的体系下,登记对抗制度的解释很难做到逻辑上的完全周延,相对而言,构建为抗辩权的副作用较小,是一种比较合适的解释方法。而且,通过对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以及善意取得制度的配合,登记对抗制度可能产生的问题会被进一步限制。

  • 标签: 特殊动产 登记对抗 多重买卖 善意取得 抗辩权
  • 简介:近年来,随着上海城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持续深入,上海的城市建设与社会治理逐步开始与国际上超大型都市的发展衔接起来。上海作为中国改革开放30年成就的缩影,以及东部中国经济与社会最为繁荣的城市,一如既往的吸引大量的国内外流动人口涌入寻求发展机会。从国际上其他大型城市的发展历程来说,上海的社会治理主要面对的问题就是外来移民的安置问题.用具有中国特色的话语来说,就是解决庞大的流动人口社会安置与公共服务的问题。毋庸置疑,在上海的流动人口中占据其中最大比例的就是外来务工人员群体,即通常所说的农民工群体。

  • 标签: 城市青年 生活方式 打工者 上海城市 农民工群体 分化
  • 简介: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与国家治理理念的提出给政府数据资源的管理与再利用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要应对挑战、改善信息治理环境有三个关键性问题:政府数据的开放利用、跨政府部门的数字连续性管理和大数据环境下的国家机关个人信息保护。本文在对相关问题剖析其形成原因,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借鉴国内外最佳实践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从整体规划的角度提出了部署政府数据开放利用计划、实施政务数据连续性管理制度和制定适用于大数据项目应用的个人信息保护对策的基本原则与实现途径。

  • 标签: 数据开放 连续性管理 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治理 国家安全 协同创新
  • 简介:民法诚信原则并非“帝王条款”,而是保底规定、补充原则,有适用门槛。合同债务人缔约其实是两个允诺,第二允诺即担保第一允诺。在违约人不能从违约中直接获利的前提下,法律无需禁止违约,也不禁止违约,但禁止不承担违约后果。合同的强制性不在于强制履行,而在于强制补偿。根据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包括多重买卖在内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出卖人可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向谁履行合同,但违约必须承担补偿债务。法律必须保护交易安全,但保护交易安全不等于否认正常的交易风险。《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多重买卖的规定将诚信原则与民法法理对立起来,否定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不能成立。

  • 标签: 多重买卖 诚实信用 买卖合同 合同效力
  • 简介:2015年1月1日,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开始实施,对此,在总结新版标准脊柱损伤部分伤残评定中修订的内容基础之上,并与美国医学会所制定的操作指南及韩国医学会所制定的同类标准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探讨新版标准的特点。新版标准以DRE法(diagnosisrelatingestimation)作为脊柱损伤残疾程度的主要评价方法,使评定更为客观;同时,新版标准首次提出了"脊椎不稳定性骨折"的概念并进行了界定。但是,新版标准仍然没有体现不同脊柱节段的功能差异及多椎体骨折的评定方法。

  • 标签: 法医临床学 脊柱损伤 鉴定标准 伤残
  • 简介:损伤程度的鉴定应以损伤当时的伤情为主要依据,结合损伤后果或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而损伤后果或结局既与损伤当时伤情的严重程度密切相关,也与临床医疗措施的干预不可分割。由此可见,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很可能受到医疗干预因素的影响,在鉴定实践中必须加以考虑。

  • 标签: 法医临床学 损伤程度鉴定 医疗干预
  • 简介:新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关于"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的规定较旧标准更为清晰、明确,在实践中便于把握,且符合职工工伤处理的基本原则。新标准规定,对损伤并发症、损伤加重原有伤残情形的,均需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但对于本次工伤伤情显著轻于原有伤残的,则应以本次工伤所致残情为评定依据。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比,新标准规定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有相当的差异,主要在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往往强调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并需说明损伤与伤残的因果关系。虽然职工工伤伤残评定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鉴定范畴,但参照新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仍将是司法鉴定机构在诸如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以及侵权赔偿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司法鉴定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准确把握鉴定中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 标签: 劳动能力鉴定 司法鉴定 伤病关系
  • 简介:目的探讨脑损伤死亡的发生规律及法医病理学特点。方法对同济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2002—2011年240例颅脑损伤死亡案例进行回顾性统计分析。结果240例颅脑损伤死者,男性比例明显高于女性,40~50岁年龄段死亡率最高,致伤方式以钝器打击、交通事故、高坠最常见;农民和工人是高发人群;秋季死亡率最高;出血类型以蛛网膜下腔出血最为常见;原发性颅脑损伤168例(70%),继发性脑干损伤死亡23例(9.58%),并发症49例(20.42%)。结论颅脑损伤的发生,在年龄、性别、职业及法医病理学特点等方面存在内在规律,法医工作者应根据全面系统的病理学检验、临床资料及内在规律对死亡原因做出客观、全面、准确的结论。

  • 标签: 法医学 颅脑损伤 死亡原因
  • 简介:1.1案例11.1.1简要案情吴某,女,44岁,2012年8月1日在工作中受伤,当日人院诊治,诊断为:L2骨折,骶尾骨骨折并骶丛神经损伤,神经性尿失禁。伤后4月余,某鉴定机构根据GB/T16180—2006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mL”之规定,鉴定其构成四级伤残。

  • 标签: 法医临床鉴定 脊髓损伤 尿潴留 因果关系
  • 简介:1案例1.1简要案情张某,男,1945年12月16日出生,2009年7月14日跌伤后以头痛、头晕为主诉至某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当日收入住院治疗。于7月16日行双侧开颅去骨瓣减压血肿清除术,术中加做了异常血管团切除,术后至7月31日,仍处于昏迷状态,未见任何好转迹象而转至某市中医院治疗.

  • 标签: 医疗纠纷 预见义务 谨慎注意义务 机会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