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共经过9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上数量最多、组织规模最为庞大的党。与党员扩张规模不相称的是长期以来党内进多出少,党员出口不畅,并由此导致党员队伍中存在的不合格党员问题严重影响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削弱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当前,如何完善党员退出机制,让不合格党员退出常态化,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既是新时期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下党员退出问题既有传承于党的光荣传统和质量建党原则的理论必要性,又有基于执政条件下面临更加复杂情况所带来的现实紧迫性。杭州基层党组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突出解决"评议"难;刚性与柔性相结合,突出解决"处置"难;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突出解决"整转"难,对党员退出机制进行了实践探索。为了解决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党员队伍管理缺位、重视不足、思想认识存在误区以及党员退出实践操作中存在的弊端等问题,需要充分认识党员退出机制的重要性,进一步严格党员队伍管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具有可操作性的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党员退出的配套机制,不断构建和完善基层党组织党员退出机制。
简介: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首次规定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但该规定较为抽象,难以具体适用,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断细化一般反避税条款。尽管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次的一般反避税立法,但关于该条款的司法适用却长期付之阙如,更多的是关于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一般反避税条款的适用。这种行政主导型的一般反避税条款的适用不仅时刻触动着税务机关、企业以及税法学界的敏感神经,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税法学界以及实务界对税务行政诉讼(税收司法)的忽视和漠视。最高院再审儿童投资主基金诉杭州西湖区国税局税务征收案不仅以司法裁判的方式重申了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法理基础,还明确了一般反避税条款具体适用的关键问题,包括合理商业目的、经济实质(商业实质)的界定标准等实体法问题以及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程序法问题。其中,最高院对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问题的确定尤为重要,这也是最常被学界和实务界忽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