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8年12月29日颁布、业内人士孜孜企盼的证券法,确立了新型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这对于加强证券市场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证券市场管理体制也必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发展和完善。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总结西方国家制度选择的共同规律,评述我国证券法确立的管理体制,以期对《证券法》的实施的完善有所研益。一西方国家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世界各国证券业的发展状况和证券业的立法类型不同,其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代表,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高度集权型管理体制。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
简介:英国应急安全管理体系始建于二战以后,主要以地方管理为核心,其管理重点包括防范核打击下的平民伤亡,对突发的自然灾害以及北爱尔兰的恐怖袭击进行应对与处理等。进入21世纪后,英国的应急管理从立法规制到中央、地方的体制协调上实现了飞跃发展。2001年,英国成立了内阁国民紧急事务秘书处。2004年,《国民紧急状态法》颁布出台,界定了“应急事务”的范畴,规范了从中央到地方所有应急管理机构的角色与责任。2010年,英国的应急管理被纳入到国家安全的“大安全”战略框架。总体上看,英国应急管理体系从中央到地方构成了一个立体网状的体制结构,形成了多层分工、上下联动、跨部门协作的运行机制。此外,英国应急管理注重发挥地方、基层的中坚作用,特别突出风险防范、应急培训、业务持续性与灾后恢复的“系统抗灾力”建设。在2005年伦敦恐怖爆炸事件中,英国政府基本做到了快速、高效、全面的应急安全管理,也总结了在预警评估、高级别跨机构协调的角色定位、管理通讯网络以及对事故死伤者及其家属提供支持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意见。英国应急安全管理的经验也对中国的应急管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