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点内容,其内容的完善性以及科学性已经引起了国家法律部门的高度重视。《侵权责任法》将教育机构分成三类,即幼儿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并对这三类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责任进行了一系列规范。随着一些社会案例的发生,《侵权责任法》对教育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强调了教育机构对未成年提供的保护是一种职责。本文以2014年12月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幼儿园的案件为例,对《侵权责任法》下教育机构责任界定的相关内容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希望能站在法律的角度,针对这起案件给出一个科学就合理的解释,从而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简介:6月26日,邢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王锡洪、副主任冯书军、孟国元,县人大代表王振芳、罗文明等就农村厕改中“由于间断供水影响厕所改建后的正常使用”等相关问题,首次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在该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对全县推进“厕所革命”工作情况的集中视察中,代表们发现农村改厕工作在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宣传发动积极引导、多渠道筹集资金、公厕后续管理、户厕正常使用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影响群众的积极性,造成劳民伤财的印象,进而影响“厕所革命”的推进。为推动问题解决,扎实推进厕改工作,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县人大代表约见了县水务局、农办、会宁镇等政府部门负责人。约见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对完成时限作出承诺。
简介:"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消极的责任主义)是现代刑法的一个基本原理。我国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是责任主义的宪法根据;责任主义是宪法原则,刑事立法上不应存在违反责任主义的规定,刑法理论不得作出违反责任主义的解释。意志自由是责任的基础;虽然自由意志难以得到科学证明,但自由意志是值得向往和保护的;虽然只能将意志自由作为一种假定,但这种假定具有合理性与积极意义,也并不违背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规范责任论与心理责任论不是对立关系,我国刑法采取了以心理责任为前提的规范责任论;将责任与预防相等同的功能责任论不仅使责任丧失了对刑罚的限制功能,而且将个人作为社会安定化的手段,有悖人的尊严,因而与宪法规定相抵触;司法实践应当采用规范责任论。
简介:《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此,学者提出广泛批评,认为对所有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唯独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特殊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缺少必要的理由。在2016年发生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中,进一步暴露了这一规定的缺陷,即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受害游客保护不周。值此修订《侵权责任法》为民法侵权责任编之际,应当对此进行修改,规定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才能够与所有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则相一致,更好地保护游客和公众的人身安全。
简介:现行司法责任制要求法官不仅对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担责,而且应对其审判业务负责,针对审判业务责任又采取了双轨制模式,包括故意违法责任和过失错案责任两类要件构成。基于现有规范体系而采取解释学的立场和方法,可以防范结果中心主义倾向和对法官裁判行为的负激励效应。追究法官审判责任的限度,取决于对法官审判职责内容的解释。证据裁判原则统摄下的证据规则体系的内容和效力,决定了法官对事实问题承担审判责任的范围。证据规则按其效力可以分为强制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它们为法官的事实认定工作设定了不同的要求,应当据此认定对法官追责的主客观要件。该解释学路径可以在现有体系内使错案结果责任转向证据裁判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