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参与,经历了由排斥到认可的曲折发展过程。当前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一些困境,比如:获取案件诉讼信息困难,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法律援助范围有限,律师执业权利受限等。想彻底扭转死刑复核中辩护律师参与率低的局面,必须推动强制性参与。首先,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死刑复核中应当有辩护律师参与,以及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法律后果。其次,细化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强制性参与的程序机制,明确辩护律师强制性参与的提起主体及启动程序,辩护律师来源,以及法院的通知义务及期限,建立辩护律师与承办法官及被告人的沟通机制。最后,加强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强制性参与的保障,推进死刑复核案件的信息公开,保障死刑复核中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明确死刑复核中辩护律师强制参与的费用承担,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
简介:我国立法上已经形成了以《律师法》第54条为中心,相关民事基本法和特别法为补充,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伦理规范构成的多层次的律师赔偿责任体系。然而,比较法和司法实务的发展对私法上律师责任的规制提出新的要求。通过修法的方式完善《律师法》第54条,比在民法典中新立律师责任条款更为妥当,其中应考量之因素包括:正视律师个人责任承担之趋势,废除律师事务所追偿时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条件,将责任范围从当事人责任扩充至第三人责任,正确解释“违法执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作用,不宜采纳通过立法规定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转移的建议,增加律师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规定。
简介:申诉在我国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但在当下社会转型时期对司法裁判终局效力产生了一定的冲击,造成各种"乱象"。彻底的解决对策是废除该制度,而现阶段较为可行的策略是将其作为法院附设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申请再审程序共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旨在引导申诉走向法治轨道。律师代理申诉本质上一种中立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其运行机制符合司法特性,遵循评估原则和回归程序原则。为破解该制度与相关程序和制度存在的兼容性障碍,应从律师代理的参与机制、程序保障和法律效力等三个层面进行具体制度构建。
简介:刑事推定是集程序法与实体法理论于一身的特殊问题。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推定制度的产生以严格责任制的发展为基础,在社会历史的变迁中逐渐自我完善。我国刑事推定的理论探讨深受英美法系“重程序而轻实体”的影响,多将刑事推定纳入程序法学的范畴,忽略了实体法推定责任规范的司法适用对证明责任分配等的程序启动功能。在我国的刑事立法现状中,实体法上以推定责任代替严格责任入刑,而程序法上却只有无罪推定原则,立法者对推定规则的程序适用采取的是默许态度。在刑事推定规制路径的重构上,立法犯罪圈的划定应以人本主义理念为价值导向;刑事推定立法技术的归正,应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平衡人本主义理念导入与立法价值择取之间的冲突为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