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路上车挤,于是限行;地铁人挤,于是涨价。诸如此类的政策,人们并不陌生。但合在一起考量,有人认为似有“悖论”之虞:这是期待上班族隔一天步行上班一次吗?在法治思维下,治理大城市病需要厘清职责,随意限制公众需求或将治理责任全推给政府,都有失偏颇。拥堵和雾霾不是一天形成的,“我们每个人都在里头是有份的,我们是施害者,我们也是受害者。”战略史、改革史学者雪珥认为。可能,发展的速度快得有些出乎意料,以致政府和百姓都来不及做出周全的安排。我们今天遇到的难题和怀有的抱怨,很像肯尼迪当年对GDP的追问:“在太长时间里,我们太注重物质的积累,而放弃了个人的美德和社会的价值。我们的国民生产总值现在已经超过8000亿美元,但包括了空气污染和香烟广告,以及为交通事故而奔忙的救护车……”
简介:承诺期间要约人与第三人另行订立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可撤销两种:要约未明确承诺期限的,要约人可撤销要约,另行订立的合同原则有效;明确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第三人主观为故意的,受要约人享有撤销权。合同有效的,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实际履行契约义务相对人,并对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辅之以要约人选择权。至于各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要约人撤销可撤销要约不存在民事责任承担,第三人无论主观善意与否,亦无须向受要约人担责;受要约人被赋予撤销权的,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了权利,只要第三人主观为明知,与要约人间的责任分担就涉及过失相抵规则的运用。且受要约人行使撤销权产生的费用,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过错第三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