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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结果
  • 简介: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的社会化,劳务关系则外延广泛。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式辨析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三者的联系与区别,从而找寻出船员在雇佣过程中受伤,船东承担相关责任的正确法律依据,以解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

  • 标签: 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 归责原则
  • 简介:法院主导下的公司对派生诉讼成本的承担和对诉讼实质意义上的司法许可是两个紧密联接的股东派生诉讼核心制度安排:只有公司承担原告股东的派生诉讼成本,诉讼才有可能被股东提起;诉讼司法许可不仅使法院有机会事先甄别、剔除无益诉讼,而且公司承担股东诉讼成本也才具有正当性。这两个制度安排相互配合、相互照应,旨在鼓励有益诉讼、给予股东正当司法救济途径,和抑制无益诉讼、保护公司经营自由防止股东不当干涉之间取得大概的平衡。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修改方向应该是一方面给予法院阻止股东任意和无理由诉讼的司法许可权力;另一方面,如果派生诉讼案件经法院审查后允许进入诉讼程序,公司就应承担原告股东案件的诉讼费用,无论股东最后胜诉与否。

  • 标签: 派生诉讼 费用承担 司法许可
  • 简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大损失'比较抽象,相关司法解释对重大损失的界定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容易导致司法的随意和混乱,因此亟须构建科学合理的损失数额认定模式。本文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重点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例进行细致分析,总结出司法实践对于该罪损失数额的认定模式。

  • 标签: 侵犯商业秘密罪 重大损失 司法认定
  • 简介:各国在侵权法的传统理论中普遍坚持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责任排除规则,我国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待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的态度也适用责任排除规则。各国对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的政策考量因素主要有水闸理论、价值位阶因素、行为自由的维护、契约法的保护以及经济学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上述政策考量因素逐一受到挑战,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例外赔偿逐渐得到人们认可,但还需要在规则类型化等方面继续研究。

  • 标签: 纯粹经济损失 实证分析 政策考量因素
  • 简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极大地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此,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均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被立法规制为结果犯,因此“重大损失”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一直备受关注,加上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重大损失”的计算问题予以明确,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较大,影响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从“重大损失”的地位、内容、计算方法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索,可以对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 标签: 重大损失 结果犯 竞争优势 侵权行为方式
  • 简介: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法救济,《法国民法典》是以第1382条和第1383条即大的一般性条款模式为核心展开,而《德国民法典》则以第823条与第826条即小的一般性务款模式为核心展开。中国现行侵权法律规范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则既存在类似于法国的大的一般性条款模式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也存在类似于德国的小的一般性条款模式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和第2条。由于法国大的一般性条款模式与德国小的一般性条款模式分别生成于不同的社会背景,因此它们具有不同的制度功能,而中国当前的法律实践却将这两者置于同一法律体系下,由此导致法律规范适用时的冲突就无法避免,而这并不利于法律实践中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规范调整。因此,必须在明确这两种模式的基础上,确定一种有利于中国既有法律体系下相应侵权损害规则适用的模式。

  • 标签: 纯粹经济损失 法国模式 德国模式 限缩解释 扩张解释
  • 简介:<正>【裁判要旨】付款人对提示付款的支票负有法定审查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不得以银行内部规定作为抗辩。付款人履行其审慎审查义务后,合法的付款行为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印鉴的支票而错误付款的,属于重大过失,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衡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和风险。

  • 标签: 出票人 票据法 裁判要旨 重大过失 审查义务 内部规定
  • 简介:乡镇政府应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责任决定了其角色定位,而乡镇政府的角色定位决定了其改革的方向.已有研究基于对乡镇政府职能和责任的不同认知,提出了“撤乡”、“乡派”和“镇政”等三种改革方向.本文基于浙江省三门县小雄镇政府的案例研究,通过考察其法定职权和实际责任,证明了乡镇政府必须是履行“兜底”职能的主体之一.由此,撒乡”和“乡派”观点不能成立,乡镇改革首先必须承认乡镇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法定职能有限、兜底责任无限的客观性,并在此基础上,重构县乡关系和乡村关系.

  • 标签: 乡镇政府 职能 责任 县乡关系 乡村关系
  • 简介: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主要的是看见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同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就可以认定此类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反之,则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王不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 标签: 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案 预约合同 协议 责任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