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PPP项目合同作为典型的长期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特点,项目实施过程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合同订立时难以预见的情势变化,构成合同履行之障碍。从我国早期PPP实践看,PPP项目多伴随投资回报波动、需求预测误判、规划缺陷以及政府信用等风险而出现僵局,缺乏对PPP长期合同特质的准确认知和灵活的合同柔性治理思维是合作失败的主要原因。PPP的本质是“合作”而非“对抗”,必须构建相互信任和默契、具有较高容忍性和灵活性的合同治理机制和规则体系,才能促进合作关系的增长而不是消减,区别于形式化、格式化的刚性治理,这种合同治理艺术更具弹性和互动空间。为避免因合同困境使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走向对抗,促使优质合规的PPP项目取得长足的发展,我国PPP立法应强制PPP合同嵌入可变更、可调整条款,并设置相应的修补程序,在特定阶段,安排政府与社会资本进行协商与再谈判,才能缓释冲突,挽救合作危机。
简介: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造船、航运企业破产进入频发、多发期,跨境破产程序和海事程序的矛盾和冲突在航运企业跨国破产程序中集中凸显。从航运企业跨国破产程序的救济形式和范围出发,针对船舶优先权人的权利是否应受到跨界破产程序的影响;在外国破产程序被承认前,被扣押船舶是否受到跨界破产程序的影响;非债务人自有船舶是否受到跨界破产程序保护等问题,结合相关国家海事跨国破产程序的制度实践,提出应当合理保护海事优先权人利益,使破产程序承认前已进行的船舶扣押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根据行业特性扩大对于破产企业所有船舶的解释等意见,希望对中国跨国海事破产救济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有所助益。
简介:随着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变化,契合现代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人们通过非诉调解协议自发地调整与约束着双方认可的权利和义务,然各类因非诉调解协议效力争议发生的案件却动摇着非诉调解协议的价值基础。面对各类非诉调解效力争议进入诉讼领域的司法现实,准确把握非诉调解效力源泉的内在规律,不断探寻非诉调解协议效力争议的司法救济维度,建立司法保护非诉调解协议效力的公正程序,是司法公正要求下所必然考虑的现实问题。笔者以三个典型非诉调解协议效力争议案件为切入点,通过非诉调解协议效力司法审查的视角,不断思量司法在救济非诉调解效力上的公正维度,以期为法院处理非诉调解协议效力争议案件提供一种正当化的法律途径,不断彰显非诉调解的和谐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