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冷战时期,华人移民与国家关系问题主要表现在东南亚地区,中国威胁论与华人威胁论互为牵扯,困扰着华人与中国及其住在国的国家关系。冷战结束后,随着中国的和平发展以及海外大陆新移民人数的逐渐增多,西方世界对于中国的焦虑和对大陆新移民的担忧也在逐浪上升,表现在大陆新移民与中国-澳大利亚关系方面的,则是近年来澳大利亚政府人士和媒体舆论有关中国和大陆新移民关系的不恰当联想。那么,在当前国际背景中,如何客观公正地看待大陆新移民与中国的经济文化联系,如何理性辩证地评价大陆新移民之于住在国国家安全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因素,需要厘清移民与住在国国家安全的真实涵义,即所谓的"国家安全的威胁"是真实存在的,抑或虚拟想象的?本文以中国大陆新移民为研究对象,分析澳大利亚政界和媒体担忧的所谓"中国威胁"以及由此衍生的"华人威胁"是否真实存在。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把我国商标法中将地名商标"具有不同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的可注册性例外规定扩展适用到含地名商标中,反而暴露出更多问题。常用的语义要件解释路径把"其他含义"视为独立的构成要件,实质上混淆了两个不同层面的"公众认知"。"第二含义"解释路径主张"其他含义"是获得显著性的特殊表述,却与商标法理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则体系存在一定冲突。解决上述适用困境的关键是探索"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之观点的内在法理,将其科学地融入可注册性要件体系中。应回归立法初衷,根据地理描述性和欺骗性来判断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与此同时结合中文的表达特点和我国的实践经验,用"其他含义"的语义解释辅助进行地理描述性与欺骗性的判断。借鉴符号价值与符号意义理论,可发现"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地理描述性静态要素方面的判断依据。"其他含义"还可用于肯定地名的陪义,作为一种正当理由排除因地名导致的品质欺骗。
简介:债转股作为债务清理方式和公司重整方法受到法律的肯定和鼓励,其实施方式和转换选择是理论研究和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首先,债转股的实施方式根据债的标的物是实物还是货币分为两种:当债的标的为实物时,在进行债转股操作时必须基于债权期限、债务有无担保、利息是否继续计算等因素综合评估该债权的价值以及其所对应的股份数量;第二种更受青睐的做法是债权人认购股权,并将由此产生的出资义务与其持有的公司金钱债权相抵销。为了避免债权人通过抵销方式而获得优先清偿,应适当减少数额。其次,关于转换选择。在坚持债权人同意和股东同意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强制实施债转股的例外机制。债权人委员会通过的债转股决议对于该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无须得到所有债权人同意就可以实施债转股;在修改公司章程被认定为符合公司利益需要、股东在重整方案中已承诺同意公司章程的修改等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形,债转股操作无需股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