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治评估主体是指组织、发起、实施以及参与法治评估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众等,它是法治评估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法治评估主体模式一般划分为三类主体:一是组织与发起法治评估的主体:二是实施具体法治评估过程的主体;三是参与法治评估过程的主体。法治评估主体模式与法治评估相伴产生,但因其性质,不同类型的法治评估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倾向,对法治评估结果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在我国法治评估的主体模式存在组织与发起主体的内部性、实施主体的非独立性、参与主体的非周全性等不足,需要建立独立第三方作为评估的发起与组织主体、各种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评估委员会或评估小组作为评估的实施主体,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引入独立民意机构参与评估等制度。完善我国的法治评估的主体模式,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简介:国内外法治评估有着复杂的背景渊源,可被归纳为三种类型:定量评估、定性评估和建设评估。定量评估基于实证主义立场,偏重形式法治理论,以数据的形式反映法治的客观属性,具有标准化的方法步骤,即明确法治概念、界定各种变量指标、收集数据进行计算、审查评估结果。定性评估基于诠释社会科学,立足实质法治理论,结合法治价值评判实践现象,评价方法灵活多元,专业人士才能胜任。建设评估是转型时期的过渡性评估,基于法制与法治理论、社会指标理论和绩效评估方法,由政府主导,旨在推动法治的生成,存在理论基础薄弱、评估的主客体混同、指标重投入而轻结果、方法严谨性不足等结构性缺陷,未来需要予以改进,发展出真正意义的法治评估。
简介:广义的等值没收在吸收和借鉴狭义等值没收规则的基础上,创立了一整套缜密的规范体系,对各种不同形态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精准估值,计算出可追缴资产数额并将此数额确定为没收的上限。在可追缴资产中,特别值得研究的犯罪所得特殊形态是:推定的犯罪所得和污点赠与。在根据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评估犯罪所得的数额时,切忌简单行事,需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对可追缴资产的甄别、认定和估算应当自刑事扣押、冻结或查封措施采用之时开始。如果有关财产被转移到境外或者处于境外,对犯罪资产的追踪、扣押、冻结、没收和处置以及相关的国际合作成功与否,还将取决于外国法和国际法关于当事人权利保障规则的适用。
简介:中国周边地区的安全形势与结构正在经历重要的历史性调整。整体来看,中国周边安全形势总体趋稳,但安全关系和安全结构依然复杂多变,突发性事件仍难避免,风险升级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在安全形势的调整与发展中,最重要的特点是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出现了新的磨合与互动,中国塑造安全环境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显著增强。展望2015年中国周边安全形势的发展,有三大趋势值得密切关注:中国同周边主要大国关系总体向好的趋势有望延续;中国周边的安全热点问题,特别是“两海”问题,将朝着大局趋稳的方向发展,但个别国家如菲律宾等的挑衅行为短期内不会改变;恐怖主义威胁和互联网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问题仍将处在高风险期,需要各方加强协调与合作,形成治理合力。
简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2012年,安徽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的目的、内容、方法等进行了规范。宣城市自2012年3月开展社区影响评估工作以来,按照《办法》规定依法、公正开展社区影响评估工作,截至目前,全市进行社区影响评估的642起案件中无一人违法犯罪,无一人投诉社区影响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