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定罪与量刑,是刑罚适用的两个阶段,刑罚机制的合理运作包含合理定罪与合理量刑两个方面。相对于以犯罪构成为基础的定罪环节而言,法官在刑罚的裁量过程中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为了使量刑更具客观合理性,就应当对量刑标准、量刑时应当考虑的事实,即量刑因素进行研究,并对量刑过程予以一定规范。德国刑法第46条对量刑因素进行了规定,那么确立这些量刑因素的根据是什么?如何实现量刑因素在具体量刑过程中的应用?本文将以德国波恩州法院的一份关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判决书为例,从具体案件出发,对各种量刑因素进行分析,并构建量刑因素在量刑过程中的具体应用过程,从而实现合理量刑。
简介:<正>比较法大师勒内·达维德曾言:"只要不是将法官的裁判仅仅视为国家权威宣示,裁判说理就是必需的。"[1]法官在判决书中对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说明、阐释、论证,几乎成为当代各国法院的通行做法。判决书说理不仅是说服当事人自愿接受判决结果,证明判决正当性的基本手段,也是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的重要路径。较之于英美法系国家闲文漫笔,动辄数以万字,"篇幅宏大、论点详尽"[2]的判决书,以制定法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判决书往往惜墨如金,素以"措词简洁、文字精炼、表达清晰、说理简明扼要"著称。[3]诚然,判决书的字数的多
简介: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对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开展了一系列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和整顿。保持了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的总体稳定。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我国食品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食品产业量大面广,素质总体不高。生产经营管理不规范,部分生产经营者道德失范、诚信缺失、见利忘义。故意生产加工伪劣食品,导致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现行监管体制、法规标准、检验检测体系等还不尽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水平不高,监管执法力量不足,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薄弱,存在着监管漏洞。因此,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保障食品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
简介: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党在新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对从现在起到2020年的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作了总部署、总动员,必将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