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核禁忌”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是具有感召力的.然而,“核禁忌”理论本身存在诸多矛盾和谬误之处.不使用核武器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禁止性规范,“核禁忌”也无法削弱核威慑的意义.从历史经验看,尽管自广岛、长崎之后核武器再也没有被使用过,但许多决策者都有过使用核武器的想法.只是根据理性分析、权衡利弊之后放弃了这一选择.而从政治心理学的层面分析,“核禁忌”理论显然夸大了单一规范在决策过程中的影响力.尤其在不同的利益相互冲突的场景下,国家安全往往具有压倒性的地位.事实上,冷战后的全球核态势发展并没有受到这种禁忌的束缚,却时而出现倾向于使用核武器的势头.近年来,美国正对其核武库进行现代化升级并积极研发新型核武器.以美俄为代表的核大国也通过调整自身的核战略为可能实施的核打击大开方便之门.似是而非的“核禁忌”实际上反而增强了核威慑的必要性.虽然“核禁忌”在推动一系列核军控条约以及扩大无核武器区的建设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单纯依靠观念的力量并不能引领人类走向无核世界.只要引发地区冲突和安全困境的政治根源得不到化解,核武器作为战争的工具之一就有可能被使用.而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和战略稳定,核威慑的必要性在短期内仍然无可替代.
简介:“核能有些像马戏团里的猛兽,听话时让人感到其乐无穷,而一旦失控,后果不堪设想。”瑞典核物理学家帕克金森曾这样比喻。的确,在人类历史上.水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发现或使用都是伴随着工业进步的”欢乐颂”.唯有核能这种威力最大的能量却以瞬间毁灭一座城市的形象来到人间。自1954年苏联建成世界第一座核电站算起,核能在提供能源的同时,核电站事故、放射物质泄漏等灾难性事故时有发生。其间重大核安全事故共发生了3次:1979年美国三里岛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事故、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严重爆炸事故以及2011年3月发生、目前仍处在”进行时”的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故。
简介:近几十年,核能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核事故造成的损害屡有发生,核安全问题及由此引发的核损害民事责任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鉴于核损害的破坏力巨大,出于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及公共利益的目的,笔者认为对核事故的归责应遵循唯一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民用核设施营运人作为唯一责任人承担核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无论其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但这种责任的承担不是绝对的,在战争、冲突、暴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些情形下,营运者可以全部或部分免责。对于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应设置两个层次的赔偿制度:第一层次由营运者进行不具有额度上限的赔偿;第二层次在营运人无力赔偿时由国家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