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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文件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明确规定:‘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 标签: 视同缴费年限 成都市 四川 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