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随着对程序的日益重视,程序性辩护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辩护形式,这种辩护通过质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的程序违法,以达到影响诉讼进程及结局的最终目的。与传统的实体性辩护不同,这种辩护针对的是程序问题,通过质疑程序来影响诉讼结局。它的出现,不但丰富了辩护的手段和内容,而且也有助于维护程序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辩护很难为法院所接受,面对着诸多的程序性辩护,法院要么简单粗暴的直接予以拒绝,要么完全置之不理。[1]而由于缺乏独立的程序性上诉机制,对于法院的这种态度,被告人和辩护人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当被告人和辩护人一方面面对着诸多的程序违法,另一方面却又找不到有效
简介:随着网络空间的迅速扩张及其对社会各领域的全面渗透,网络空间不断增长的财富、战略价值以及世界经济社会运行对网络空间的深度依赖,使网络空间整体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网络安全已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又一全球性公共问题。网络安全问题虽然属于国家安全范畴内的非传统安全领域,但国家对于安全的偏好没有改变,对安全追求的逻辑路径依旧。从理论的角度看,由于体系压力以及国家对于安全的追求,国家会选择制衡的战略,但在现实中,制衡经常缺位或迟到。受到非传统安全环境影响,地缘战略中分而治之、领土补偿、加强军备、联盟以及平衡手的存在等制衡方式和作用、意义同时发生了变化。细分到网络安全领域,沟通机制的不同、威慑效果不同、行为体的多样、行为判断的困难等特殊性,导致在网络安全领域,国家选择追随或合作将成为更优选择。
简介:强制执行权是具有行政性质的国家权力,其与审判权的异质性是审执分离的理论基础。审执分离有相对分离和彻底分离两种模式,二者各有利弊,但彻底分离更加吻合我国审执分离的目的和司法改革的大方向。理清执行程序中的裁判事项与执行实施事项的边界,建立主管范围清晰、权责分明的审执分离制度体系,并在执行过程中顺畅对接审执程序,是该项改革试点的核心内容,也是决定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按照"审判的归审判,执行的归执行"原则,常规执行事项的处理,执行措施的实施,以及建立征信体系等行政性执行事务,应交由执行机关负责。审执分离后,法院仍应保留执行裁判法庭,由其负责审理、裁判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实体争议,并允许当事人就执行机关对重大执行事项和关键性执行程序作出的决定向其提出异议,以保证执行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