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新形态,呈现出高发态势。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融资极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了有效防止该类犯罪的出现,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创新融资模式下,需要对其予以准确界定,并把握好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
简介:在客观行为方面,是否存在一定的诈骗行为,并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应当区分作为手段行为的诈骗行为和作为目的行为的诈骗行为,后者才是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关键。集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系目的犯理论中的断绝的结果犯,但这并不意味着'非法占有目的'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免除。我国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不需要做完全统一的理解,在集资诈骗罪中,应当解释为'实现占有并所有,不愿归还'的意图,这样才能较为精确地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具体案件中,应当紧紧围绕这一点,对'非法占有目的'做严格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