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誉为“东方经验”的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立法层面上规定得过于宽泛,许多规定还仅仅停留在经验性运作层面,远未形成具体和正当化的操作范式。在此情形下,诉讼调解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正面的积极作用与负面的消极作用亦相伴而生,并发生博弈,以至于一些案件的负面的消极作用还有可能凸显出来,从而引发新的纠纷和矛盾。为控制和消解诉讼调解在审判实践中产生的负面效应,以充分发挥其正面的积极作用,有必要对诉讼调解的整个运行过程做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制,从而使诉讼调解不再只是一种“经验”,而更应当是一种“理性”。
简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促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虚假诉讼系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表现,其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无论使用"诉讼诈骗""诉讼欺诈"还是"恶意诉讼"来表述虚假诉讼行为,都是不恰当的。从应然的角度看,虚假诉讼罪存在的范围不应当仅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应当包括仲裁程序。虚假诉讼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间隔。从这个意义上讲,虚假诉讼罪属于结果犯。《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侵财类虚假诉讼罪想象竞合犯的定罪问题以及司法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等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
简介:消费者相对弱势的地位及消费纠纷的特殊性决定了私益诉讼无法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行政手段的处置也未能有效救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公益诉讼制度做出了规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路径,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将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使得消费公益诉讼难以产生预期效果.在探讨消费公益诉讼原告的种类、范围及关系基础上,提出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按照“扩大有起诉权消费者协会范围到赋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消费者社会团体再到赋予消费者个人以起诉权”的思路逐步推进,行政机关配合法院进行消费公益诉讼的审理和判决执行,检察机关督促怠于行使消费公益诉讼诉权的特定主体行使诉权,必要时提起诉讼,以期更为妥当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简介:摘要《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指出,学生是语文学习的主人。这一基本理念的提出,是基于对生命的尊重。语文教育应该基于人的生命特性,尊重生命主体,为其创设生动活泼的语文学习环境,提供丰富的语文学习条件,以促进生命全面和谐生动健康的发展。然而反观时下的语文教学,面对身边的学生,我们的教学往往只侧重于“教”而对于学生学的过程关注过少,在课堂教育中,存在着严重忽视学生生命活动状态的现象,对语文课堂中的生命意识的关注和引导更被弱化,那么如何将生命观融合于小学语文教学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