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方行(1915--2000),江苏常州人。长期从事文献史料的编选和文物、博物馆管理的领导工作。早年曾任《团结周刊》发刊人、《综合半月刊》和《学习半月刊》编委、《大耳朵丛书》副主编,1945年任《新文化半月刊》副主编和《消息半月刊》副主编。解放前参加革命,从事地下党工作。解放后曾任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并为上海社联常委、上海市历史学会理事和上海图书馆学会会长。编有《谭嗣同全集》、《谭嗣同真迹》、《李大钊著译系年目录》、《李大钊选集》、《瞿秋白著译系年目录》、《唐才常著作系年目录》、《徐光启著译集(廿集)》、《樊锥文集》,《王韬日记》、《宋人佚简》等,并为影印出版《鲁迅辑校古籍手稿》、《鲁迅辑校石刻手稿》、《鲁迅重订(寰宇贞石图)》、《鲁迅藏汉画像》等书的顾问。后任上海文物管理委员会顾问、上海市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委员、中国古籍善本书目编委会副主任、上海政协之友社常务理事、复旦大学文博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文化》研究集刊主编、《上海文献丛书》主编、《上海当代丛书》编委、《瞿秋白文集》编委、《郑振铎文集》编委。
简介:我在最近的一项关于乡村宅基地纠纷的研究中,接触到大量民事诉讼档案,在阅读法律卷宗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个很大的困惑,那就是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提出权利主张时所表达的事实,常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都会提供相关的人证、物证,这使人产生无所适从的感觉.从法官的角度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力寻求最大限度的法律事实,以使纠纷获得公平的解决,法官所关心的是"法律事实".而法律人类学者所关心的是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背后的秩序逻辑,是一种"社会事实",但具体到一个诉讼案件,法官对法律事实的选择也可能成为学者所关心的社会事实的一部分.苏力认为:"中国法官常常把在英美司法中的事实争议处理称作定性……中国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在处理事实争议时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在现有的制定法概念体系中为这些带刺的事实安排甚至挤出一个合适的位置."[1](p221)苏力的分析颇具洞见,他所关心的问题是基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角色选择问题,对我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但我更为关注的是司法实践背后的法秩序问题,因此会透过所谓法律事实的争议去揭示其中蕴涵的社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