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元代,大规模地“括户”①曾先后搞过两次。最初是太宗窝阔台的乙未年籍(1235年),继而于宪宗蒙哥的壬子年(1252年)进行的。至忽必烈至元八年,规定了详细体例。其缘由见于《通制条格》卷二中。由于上述原因,辛未年籍(1271年)与户例———关于户计的规定公布下来。而带有上述前言的二十七条体例以及以下所见诸断例、有关军户的体例等,是提供关于元朝户籍的最重要的资料②。以下主要以此为基础试述户计的编成。但至元八年的改革,单是规定了有关的体例,并不是“括户”,这在胡祗 的《紫山文集》中说得很清楚。所谓“括户”,当然就是为了征税、包括劳役在内的调查和整理户计。户计包括同住的家族。所以,也可以单称为户、人
简介:一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它包括对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征的遗产税和对继承人继承份额课征的继承税,是财产课税体系中重要的分支。我国历史上开征遗产税的动议始于1911年。1915年夏,北京政府拟定了十一条《遗产税征收条例》,专对无子立嗣者的遗产课税,寓有绝户财产归公之微意,以作为承受遗产确定权利的保证,类似于英国早期推行的遗嘱印花税。起征点为1000元,采用比例税率,扣除债务、丧葬费等,但未详细规定申报调查程序,反赋予地方官署以督察职权,没有独立的征收体系,只列出消极的惩罚规定,故强制效力极微,因时局多变、国库空虚而未能实行。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财政部于1927年8月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