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4年来,西峡县利用银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和银行贷款豫西农业开发项目,完成外资造林5310公顷,其中经济林2700公顷,用材林2610公顷,经济林以黑李、猕猴桃、金太阳杏、杂交杏李为主,用材林以杨树、火炬松、侧柏为主,造林平均成活率达96.2%,保存率达98%,良种
简介: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了森林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逐步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和改进。目前,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生态补偿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清、补偿范围窄、补偿标准低、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及缺乏市场化机制等问题。建议生态补偿立法应明确界定生态补偿的主体、建立科学的补偿标准、采取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完善立法,为加强森林生态补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我国不同领域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中,森林生态补偿开始得最早,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可为其他领域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提供借鉴。
简介:在我国林业外资利用规模不断增长的同时,外资利用效率方面的研究也不断涌现,但传统面板模型分析往往忽略区域之间存在的空间联系。首先从利用方式、地域流向与产业流向3个方面对我国林业外资利用的结构性现状进行分析,随后以各省2005-2015年林业产业与社会经济数据为基础构建面板模型,并分别设定标准邻接矩阵和经济加权矩阵对外资利用效率进行空间计量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林业外资利用对省级林业产业区位熵指数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国内资本对区域林业产业专业化程度有着正向的直接影响,且存在负向的间接影响,这在传统面板模型中无法反映出来,传统模型过高估计了内资的利用效率;区域对外开放程度的增强不利于林业产业专业化程度的提升,而国内需求因素对于林业产业升级的促进作用不明显。
简介:情势变更原则授予合同中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合同变更权;外国(地区)法律中有的规定该当事人对它可以直接行使,有的规定其对它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有的规定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数量条款,有的规定变更权行使对象为合同全部条款.外国(地区)法学界有人认为该变更权是一项虽符合公平要求但对社会经济秩序不利的合同权利;有人认为应将经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显得公平确定为这一权利的行使条件;有人认为由它的行使所体现的效力只是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次效力;笔者认为该变更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它的出现对大陆法系合同法理论中的合同定义的正确性提出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