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当前的邻避治理中,政府是唯一的主体,参考技术专家意见进行决策,不吸纳公众进入决策过程,存在政府职能越位的情况.决策按照“决定一宣布一辩护”程序进行,先是政府通过咨询技术专家意见,形成决策方案后向社会宣布,在公民提出异议后再进行辩护,决策程序不合理.同时,关于邻避冲突防范与解决的法规建立尚不够完善,不能满足邻避治理需要,存在法律供应不足的问题.这种邻避治理模式侵害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导致部分邻避设施建设呈现“宣布-抗议-停建”的局面.需要切实尊重公民环境权益,按照环境正义要求重构邻避治理模式.让公民参与到决策和管理之中,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交流和沟通,真正达成有效共识,按照制度规范运行.首先,邻避治理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变.居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到邻避设施建设决策与管理中,实现多元主体的相互协作.其次,邻避设施建设决策程序由“决定-宣布-辩护”向“参与-协商-共识”转变.多元主体参与协商,充分吸收公民意见,回应其合理诉求,在达成共识后再进入决定与宣布环节.第三,邻避设施建设行为的规范化.完善环境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环境权益救济等与邻避治理相关制度,使邻避设施建设各个环节有法制保障,规范政府、企业和居民行为.
简介:我国以防治水土流失为主的小流域治理历史悠久,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经历了3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逐步探索出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治理理念、治理措施及管理体系,取得了丰富的治理经验和显著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先后对上万条小流域进行了综合治理,治理总面积达38万km2;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小流域综合治理也显现出一些问题,包括治理理念和治理目标不能满足群众需求、小流域管理机制不健全和资金投入体制亟待完善等。在新时期,小流域综合治理不能够仅仅局限于原有的思路框架中,要在继承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赋予小流域综合治理新的内涵,使其产生新的活力,使之能够更好地满足我国广大民众对居住和生产环境条件不断提高的需求。在当前的小流域综合治理中应注重当地群众需求、因地制宜布设防治体系,逐步调整综合治理内容、治理措施和综合治理目标,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建立健全小流域综合治理的管护措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以不断适应时代发展对小流域综合治理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