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在社会层面形成大家共同遵守的保护生态环境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二在国家层面形成一种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体系。目的是要形成一种生活中保护环境的广泛的体制性力量,以确保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永续。然而,现实中“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正在并将继续遭遇人性违和、义利定位失当、价值取向混沌、他律与自律失衡等伦理困境,摆脱这种困境的根本途径是以道德自觉铸造制度之魂,以新的“生态社会人”人性观、生态价值观、生态义利观,构建以人为本、人自和谐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和道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