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了森林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逐步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和改进。目前,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生态补偿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清、补偿范围窄、补偿标准低、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及缺乏市场化机制等问题。建议生态补偿立法应明确界定生态补偿的主体、建立科学的补偿标准、采取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完善立法,为加强森林生态补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我国不同领域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中,森林生态补偿开始得最早,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可为其他领域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提供借鉴。
简介:情势变更原则授予合同中受情势变更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合同变更权;外国(地区)法律中有的规定该当事人对它可以直接行使,有的规定其对它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有的规定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数量条款,有的规定变更权行使对象为合同全部条款.外国(地区)法学界有人认为该变更权是一项虽符合公平要求但对社会经济秩序不利的合同权利;有人认为应将经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显得公平确定为这一权利的行使条件;有人认为由它的行使所体现的效力只是情势变更原则的第一次效力;笔者认为该变更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它的出现对大陆法系合同法理论中的合同定义的正确性提出了挑战.
简介:6月14至15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草案)》立法调研组一行,在太岳林区进行立法调研。调研期间,调研组深入石膏山景区、灵空山自然保护区、七里峪景区对太岳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听取了太岳林局关于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和开发的情况介绍。大家围绕森林公园如何科学规划、发展定位、体制创新、保护与利用、生态文化建设、经费保障等主题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太岳林区实际和森林公园管理、经营工作对《条例》中部分条款所涉及到的诸如省、市、县级森林公园等级划分是否科学,保护森林公园内自然资源的现行措施是否可行,森林公园规划、建设、利用是否适应保护生态和发展的需要,森林公园经营权的转让等问题以及个别法律术语的表述提出了具体的建设性的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