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个完善的增值税制应该符合三个原则:中性原则;便于管理和征收的原则;生产收入效应和弹性原则。这些原则在税制建设中体现为(1)征收范围的广泛性;(2)税率尽量简化;(3)减免税及零税率的使用范围控制。这些原则在增值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也就是说,一个新税制发展的过程,也是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1994年以来,随着新税制的运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实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增加了财政收入,加强了经济的自动稳定性,抑制了过旺的投资趋势,控制了投资规模,符合生产收入效应的原则。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与现代经济增长不协调的方面,比如购进的固定资产所注明的进项税额不能予以抵扣
简介: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主要考虑到财政收入的增加和企业税风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分税制的推行,所以仍维持原有的“生产型”增值税制,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制同“消费型”增值税制相经,级一个显著差别就在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在技术改造中用设备购款增值税,其后果是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加快设备更新,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在技术改造中用设备购置款抵扣增值税,这样有利于提高企业投资的热情,加快设备更新,此外,“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国内产品与国外产品的竞争,由于国外普遍采用“消费型”增值税,而我国仍沿用“生产型”增值税,实际税负的差别,降低了我国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