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在北京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即著名的《十七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代民族国家是政权统一与国家统一的有机结合,国家整合是构建现代民族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就国家建设意义而言,国家整合是国家基于主权的至上性和国家结构的整体性,

  • 标签: 国家整合 西藏地方政府 七条 现代民族国家 解放西藏 至上性
  • 作者: 佚名
  • 学科: 军事
  • 创建时间:2019-03-23
  • 简介:促进了西藏社会的历史发展, 三、《十七协议》提出了西藏发展经济,党中央十分重视西藏民族教育的发展

  • 标签: 协议西藏 历史变迁 社会历史
  • 简介:摘要:我国第37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本文以“非法拘禁”为例对“非法”的定义、非法拘禁的主体、对象、主观要件以及客观方面的认定的角度来解释“非法”一词。客观方面需要考虑人身自由的内容、行为、时长以及其他情节等。

  • 标签: 非法 主体 对象 主观 客观 人身自由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因犯罪而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形,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作为企业法人监管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司法机关之间没有固定沟通渠道,导致相关规定不能完全落到实处。建议在全国建立职业资格从业禁止数据库等,使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 标签: 企业法人 社会诚信 社区矫正
  • 简介:平安中期自写本《宪法十七》(国宝岩崎本)是同类文献中最古的抄本,字体呈现和式化汉字楷书体即“楷书体日本汉字”特征,保存了同类诸本中最古的音训。以小学馆本《日本书纪》、岩波本《日本书纪》、岩波本《宪法十七》为佐证,以角川本《新字源》、大修馆本《新汉语林》等为参考,研究《宪法十七》第二条汉字之音训,可以明确日本上代汉字音训在现代日语中的承传状况,正本清源,厘定日本汉字音训之源。本研究成果在《日藏唐代汉字抄本字形表》(第四至第九期)日本汉字音训库和日语索引里有所反映。

  • 标签: 自抄本 宪法十七条 日本汉字 音训
  • 简介:历史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向世人昭示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任命达赖喇嘛为西藏政教首领的定制就是一个具体的例证。在西藏历史上第一个拥有政教合一权力的五世达赖,是康熙皇帝统治时期由中央政府任命的西藏首领。七世达赖时期,乾隆皇帝批准成立了西藏地方政府噶厦。自清一代,中央政府还派驻数十位驻藏大臣,直到中国封建王朝结束。现在有一些人认为,中国封建帝制被推翻以后,西藏“实际上是独立的”。

  • 标签: 1951年 “十七条协议” 西藏 达赖 阿沛·阿旺晋美 李维汉
  • 简介:【摘要】“无论你是谁,无论你站在哪个立场,只要你谈论到西藏,只要你关注到西藏民众,你就无法避开这个协议。对于‘喇嘛王国’的旧西藏,‘十七协议’是一个结束,对于现代西藏的诞生,它是一个崭新的起点。”

  • 标签:
  • 简介:西藏驻军问题,从一开始就是整个谈判的首要问题,其原因:一是西藏获得完全解放,进军西藏是必须首选解决的问题,体现了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地方的主权。二是军事作为政治解决西藏的必要条件。从一开始谋划西藏问题的解决,中央人民政府就已经意识到是不可避免的,毛泽东在西柏坡同苏联特使交谈时,认为香港和西藏问题比较,西藏问题更为复杂。因为,帝国主义势力介入其中,增加这一问题解决的复杂因素。

  • 标签: 西藏 1951年“十七条协议” 李维汉 地方志 群众利益
  • 简介:出于遏制共产主义和实施冷战政策的目的,“十七协议”签订前后,美国采取了种种措施阻挠西藏的和平解放,如鼓动达赖喇嘛发表反对“十七协议”的声明;策动达赖喇嘛出逃;争取印度、英国政府合作支持达赖喇嘛等.本文利用美国已解密的档案文献和相关的研究成果,对1951年5月到1951年10月期间,美国政府和西藏当局针对达赖喇嘛流亡及其避居地选择问题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论述,从而揭示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的西藏政策和中美关系,以及美国在“西藏问题”国际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 标签: 美国政府 达赖喇嘛 协议 1951年 西藏政策 诱导
  • 简介:山西作家有着深厚而悠久的现实主义文学传统,关注社会、关注民生、关注和反映老百姓的疾苦是这片黄土地上生长起来的文学创作者们特别突出的情感指向。尤其是赵树理为旗帜的"山药蛋派"成熟以来。到1980年代的"晋军"的崛起。这种现实主义传统一直贯穿在山西文学的整个发展历程当中,而进入21世纪以来的张平、田东照等作家更是屡屡以其现实主义创作的重要成果震动文坛。晋中女作家陈亚珍大致属于山西现当代作家群中的第三代(这样的划代当然只是我本人

  • 标签: 长篇小说 不和谐 发展历程 山西 文学传统 情感指向
  • 简介: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十七规定了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这既呼应了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又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的主体和权限范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然而,回顾设区的市近3年的立法活动,可以发现各地立法能力不足、立法权限不清、立法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突出。针对这些问题,文章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具体解决措施。

  • 标签: 宪法修正案 设区的市 地法立法权
  • 简介: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本条款的适用,一致的见解认为,无论犯罪分子犯何种罪行,只要实际的宣告刑为死刑(包括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第57条第1款还存在另外的一种解释可能。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本条是承接第56条而来的,如果以此为前提来理解第57条,其含义则可以理解为:对于应当或者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即符合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该犯罪人被判断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则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换言之,适用第57条第1款需要以适用第56条为前提。

  • 标签: 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56条 刑法第57条第1款
  • 简介:《专利法》第四十七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在用法教义学评价上述条文之前,先简要说明一下法教义学,北大法学院凌斌认为,法教义学是对由本国立法条文和司法案例中的法规范构成的实定法秩序做出体系化解释的法学方法。[1]此外,王泽鉴先生也认为:法教义学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2]那么可以说,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是立足于本国现行法律,然后对其做体系化解释。即法教义学首先要做的是信奉现行法,正如诺依曼所说:法教义学要以对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保持确定的信奉为基本前提,这也是所谓的“教义”的核心要义所在。那么,对于国内各位学者对待上述条文的分歧:李阳认为目前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专利权无效,专利合同也应该无效,专利转让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返还;以及刘铁光在《专利无效后法律项目》中对现行法律的规定的认同。就本文而言,应当秉持刘铁光的观点。因为如果就法教义学的角度评价,我们就要以信奉该法条所规范形成的法秩序为前提,来对其做体系性的解释。这是从法教义学的角度评《专利法》第47条第二款的基本立场。

  • 标签: 《专利法》 法教义学 第二款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转让合同
  • 简介:和平解放是西藏社会自近代以来民族团结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历史起点。《十七协议》经历了协商、谈判、签字、决定、批准和公布的完整过程,是双方在公平、友好、自愿的状态下形成的,程序上完全合理合法。《十七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它是在当时历史境况下西藏地方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协议确立的重要遵循.它对于改变西藏地方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奴役的局面,继承和延续历代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无可争辩的主权,结束西藏地方内部两大政治集团之间的对立状态,畅通西藏地方与祖国内地的友好态度和交往,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进步,均作出了符合历史和现实的规定。

  • 标签: 十七条协议 民族团结 合法 法律
  • 简介:“湖南畏罪自杀索赔案”引出了《保险法》第六十七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司法实务中对该条中规定的“故意犯罪”和“导致”两词的理解存在争议,使《保险法》第六十七的适用处于两难的境地,理论上对该问题的研究也陷入了“循环论证”的尴尬境地。单从技术层面或仅通过举证规则等手段试图突破这一困境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应从研究问题的方法论上寻求突破这一困境的途径。

  • 标签: 保险制度 故意犯罪 近因原则
  • 简介: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出台,此次修法力度较大,其中新法第17条关于刑事拘留赔偿的问题引起极大关注。与旧法相关规定相比,新法第17条有进步之处,但也存在不足。

  • 标签: 国家赔偿 刑事拘留 第17条
  • 简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当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主要依据。该条例最大的特点,是第三十七的规定赋予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这在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中是不多见的。作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和市容规划监察机关,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对提高管理效率,增强管理效果,树立执法权威十分重要。但由于《条例》当前尚无权威解释,造成对这一条款理解和适用方面有很多差异。下面,根据本人的理解,谈几点粗浅看法,欢迎读者指正。

  • 标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 行政主管部门 市容环境卫生 《条例》 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