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第37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本文以“非法拘禁”为例对“非法”的定义、非法拘禁的主体、对象、主观要件以及客观方面的认定的角度来解释“非法”一词。客观方面需要考虑人身自由的内容、行为、时长以及其他情节等。
简介:【摘要】“无论你是谁,无论你站在哪个立场,只要你谈论到西藏,只要你关注到西藏民众,你就无法避开这个协议。对于‘喇嘛王国’的旧西藏,‘十七条协议’是一个结束,对于现代西藏的诞生,它是一个崭新的起点。”
简介:西藏驻军问题,从一开始就是整个谈判的首要问题,其原因:一是西藏获得完全解放,进军西藏是必须首选解决的问题,体现了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地方的主权。二是军事作为政治解决西藏的必要条件。从一开始谋划西藏问题的解决,中央人民政府就已经意识到是不可避免的,毛泽东在西柏坡同苏联特使交谈时,认为香港和西藏问题比较,西藏问题更为复杂。因为,帝国主义势力介入其中,增加这一问题解决的复杂因素。
简介: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本条款的适用,一致的见解认为,无论犯罪分子犯何种罪行,只要实际的宣告刑为死刑(包括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第57条第1款还存在另外的一种解释可能。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本条是承接第56条而来的,如果以此为前提来理解第57条,其含义则可以理解为:对于应当或者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即符合第5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该犯罪人被判断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则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换言之,适用第57条第1款需要以适用第56条为前提。
简介:《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在用法教义学评价上述条文之前,先简要说明一下法教义学,北大法学院凌斌认为,法教义学是对由本国立法条文和司法案例中的法规范构成的实定法秩序做出体系化解释的法学方法。[1]此外,王泽鉴先生也认为:法教义学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2]那么可以说,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是立足于本国现行法律,然后对其做体系化解释。即法教义学首先要做的是信奉现行法,正如诺依曼所说:法教义学要以对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保持确定的信奉为基本前提,这也是所谓的“教义”的核心要义所在。那么,对于国内各位学者对待上述条文的分歧:李阳认为目前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专利权无效,专利合同也应该无效,专利转让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返还;以及刘铁光在《专利无效后法律项目》中对现行法律的规定的认同。就本文而言,应当秉持刘铁光的观点。因为如果就法教义学的角度评价,我们就要以信奉该法条所规范形成的法秩序为前提,来对其做体系性的解释。这是从法教义学的角度评《专利法》第47条第二款的基本立场。
简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当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主要依据。该条例最大的特点,是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赋予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这在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中是不多见的。作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和市容规划监察机关,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对提高管理效率,增强管理效果,树立执法权威十分重要。但由于《条例》当前尚无权威解释,造成对这一条款理解和适用方面有很多差异。下面,根据本人的理解,谈几点粗浅看法,欢迎读者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