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简要地论述了被西方称之为是"欧洲安全基石"的及其的内容、产生的背景,以及它们对欧洲安全产生的有利影响及存在的缺陷.
简介:“欧洲”因《整合责任法》而被列入了德国联邦议院的辩论议程。《里斯本条约》对自下而上、有限支持和适度原则进行了具体化,“民族”通过由成员国议员作为代表而全面介入欧盟事务之中。德国新执政联盟在其《联合执政协议》中确定,“欧洲”成为新联邦政府的政治方向,而“民族”是政府政策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新联邦政府就成了“欧洲”与“民族”的经营者。新联邦政府在欧盟事务上的行动能力取决于其与联邦议院之间的沟通。而新联邦政府的欧洲政策施政空间——联邦政府在欧盟事务上可能的立法权限一则受政策取向影响,即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政策取向是趋同,还是相悖。这又取决于联邦的执政党或执政联盟与州的执政党或执政联盟有一致还是相悖的政策偏好。
简介:依据《欧共体条约》,欧共体法院掌诠释及适用该条约之权。在欧盟的诸多司法控制诉讼手段中,基于《条约》第230条的无效行为之诉处于中心位置。在欧洲法院眼中,它可以审查所有由欧盟机构做出的意在产生法律效果的措施,包括欧洲议会的行为,不管其性质或形式如何。与成员国、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这些特权申请者不同,自然人与法人仅有权向针对其自身的决定发出冲击,对于针对他人的行为,对"个别相关"和"直接相关"的认定就显得很重要,也很艰难。如果欧共体行为的性质属于条约规定的四种审查依据或违反了欧洲法院所发展的一般法律原则(比如基本人权、正当期望、比例性、平等对待、法律确定性),欧洲法院便可宣告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