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从2014年开始,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成立,也正是由于机关的成立,不动产也有了独立的登记部门。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其整个系统也得到了全面的升级和优化,使得数据获取的速度更快。当前阶段,在我国还有很多省市在针对不动产的登记工作上都需要进行完善和调整,在相应的需求和条件的基础上,针对不动产产权的测绘工作来说,可以说是整个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对于数据信息的收集,是至关重要的。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一定要能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精准性,并且做好相应的存储管理,方便对数据信息的共享。基于此,文章主围绕当前形势下我国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简介:摘要不动产权籍调查对于不动产登记的实施具体重大的意义,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前提是要做好不动产单元号的编写与设定。同时,由于不动产登记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要想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就要解放思想,便民利民。
简介:宪法财产权条款是一国宪法确立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地位的规范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是我国宪法上的财产权条款,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但我国宪法财产权条款采不完善的"保障+剥夺"二层结构,因而应予修正,改采完善的"保障+限制+剥夺"三层结构。一国宪法财产权条款所保障的财产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一切具财产价值的私法上的权利和公法上的权利都在其内,具财产价值的期待性权利乃至存在合法性瑕疵的财产也可以有条件地包括其内。宪法财产权条款为一国宪法上的财产权提供双重保障机制,即个别保障与制度保障、存续保障与价值保障,我国宪法财产权条款在此方面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简介:对世权是财产权的本质。财产权概念的外延是广阔的,不应限于有体物财产,应涵盖无形财产权;不应限于法典中的财产权,应涵盖被忽略的单行法所创制的隐蔽的财产权;不应限于私法创制的财产,应涵盖公法创制的财产。财产权的形态虽然纷繁复杂,但从最简单的形态——公物,到最圆满的形态——所有权,中间存在许多形态。财产形态从单纯的排他性到复杂的可转让性,由简及繁,可以形成一个清晰的财产权谱系。财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必须由法律规定,财产权法定主义是财产法的重要原则,财产权法定主义的最本质的两个要素是:一是财产权中的对世排他力需法定,二是财产权中的对世排他力的转让需法定。“权利法定类型化”是财产权法定主义得以实现的立法技术。中国民法典应设财产法总则,对财产权的基本问题和共同问题作出规定,应对实践中复杂的财产权问题,并保障民法典体系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