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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内容摘要】随着贿赂犯罪向多元化和复杂化演变,“居间人”参与行、受贿犯罪的情况与日俱增且日益复杂,监察机关在办理贿赂案件时,关于涉嫌贿赂犯罪的“帮助”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常存在认识分歧:定性为介绍贿赂还是行贿受贿共犯?理论界、实务界对介绍贿赂之构成要素认定难以达成一致,致使定罪量刑标准无法确实、清晰。笔者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典型案例,从犯罪论体系、本认定要素、共同犯罪理论及受贿共同犯罪认定方面予以浅析,以使本受贿共犯彻底区分开来。

  • 标签: 介绍贿赂罪 受贿罪 共犯 辨析方法
  • 简介:1979年我国的刑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旧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介绍贿赂这个罪名,但其与行贿相提并论.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的补充规定》中未对介绍贿赂行为加以补充规定或修改。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介绍贿赂的主观要件规定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 标签: 介绍贿赂罪 拘役 贪污贿赂 刑法 惩治 不正当利益
  • 简介:<正>介绍贿赂犯罪系罪犯为行受贿人穿针引线,促使行受贿犯罪增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予以查处。但近年来被揭露和查处的行受贿案件不断增多,而查办的介绍贿赂案件却寥寥无几,有不少地方甚至从未查办过一起介绍贿赂案件。其原因之一,就是对介绍贿赂注意和研究不够。为了加强同介绍贿赂以至行受贿犯罪作斗争,必须加强对介绍贿赂的研究。笔者试就此略陈管见。

  • 标签: 介绍贿赂罪 受贿人 社会危害性 贿赂案件 受贿犯罪 受贿罪
  • 简介:一、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受贿共犯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就认为无身份犯不构成受贿共犯,非特殊身份人员不能构成受贿共犯

  • 标签: 受贿罪共犯
  • 简介:本文在阐述共同受贿犯罪与介绍贿赂二者之间区分难点的基础上,详细介绍了区分受贿的帮助犯与介绍贿赂的实行行为的各种学说,最后作者提出了应以“二相说”作为二者的区别方法

  • 标签: 介绍贿赂罪 共同受贿 受贿犯罪
  • 简介:准确认识贿赂范围是正确认定受贿的基础,对于受贿贿赂范围的界定直接影响着刑法对受贿的打击力度,涉及罪与非、罪刑大小等重要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鲜事物、新型模式不断涌现,因此规制受贿犯罪必须与时俱进,与打击腐败的新形势、新环境相适应。鉴于此,建议扩大受贿贿赂范围,严厉打击受贿犯罪,同时解决好因贿赂范围扩大而带来的各种问题。

  • 标签: 受贿罪 贿赂范围 扩大 问题
  • 简介:浅谈介绍贿赂的认定易健榕介绍贿赂和行贿都以简单罪状的形式表述在《刑法》第185条第3款中。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的补充规定》里对行贿进一步做出了如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

  • 标签: 介绍贿赂罪 行贿罪 谋取不正当利益 补充规定 从事公务 犯罪构成特征
  • 简介:  2、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斡旋者才属于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制约是指不具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制衡关系

  • 标签: 受贿罪职务 职务要件 要件辨析
  • 简介:介绍贿赂的司法实证研究表明,对介绍贿赂的宣告刑极轻,且大量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无论是典型还是非典型的介绍贿赂行为,除行、受贿人不构成犯罪外,均应以行、受贿共犯追究介绍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392条只适用于行、受贿人不构成犯罪情形,以起到补漏作用。唯此,才能既做到"从严治腐",又做到"严而不厉"。

  • 标签: 介绍贿赂 事实描述 立法意图 共同犯罪
  • 简介:介绍贿赂贿赂共犯的所谓区分标准,在理论上不具有自治性,在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取消介绍贿赂并对行为人以贿赂共犯论处是必要的、可能的、合理的。参照国外的刑事立法,取消介绍贿赂的罪名实乃刑法发展之必然趋势。

  • 标签: 介绍贿赂罪 贿赂罪共犯 取消
  • 简介:【摘要】介绍贿赂的犯罪构成由五个方面所组成。介绍贿赂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直接故意形态,其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其客观方面体现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公职活动的廉洁性以及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成立本,还必须得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关键词】介绍贿赂犯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2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介绍贿赂的规定。介绍贿赂是行贿与受贿之间的居间行为,在实践中,既可以是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对象、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信息以及为行贿人转交行贿之物等,也可以是按照受贿人的意思,为其寻找索贿对象、转告受贿的人要求等,还有可能是既帮助行贿人行贿,又帮助索贿人索贿的情形,但刑法将介绍贿赂单独立法,可见介绍贿赂是不能简单的被认定为行贿或者是受贿共犯,所以,有必要将介绍贿赂与行贿受贿严格的区分开来。笔者试对介绍贿赂的犯罪构成展开研究……

  • 标签: 介绍贿赂罪 析介绍 贿赂罪犯罪构成
  • 简介:<正>1993年我国新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22条又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司法机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力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商业贿赂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商业贿赂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表现在:

  • 标签: 商业贿赂罪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 补充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
  • 简介: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时期,商品流通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犯罪:商业贿赂,即利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推销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它的通行名称是“回扣”.按《四角号码新词典》的解释,回扣的原义是“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搅顾客的人向卖主索取的佣金.这钱实际是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扣出来的,故称回扣.”现实经济生活中,回扣又增添了新的涵义,在紧俏商品购销中,经手销售或代买主向卖方疏通以促成交易的人,亦向买主索取佣金.这同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搅顾客的人向卖主索取的佣金,其本质是一样的,故可用“回扣”这个概念来涵盖这种行为.在当前商品流通领域里,不仅有现金形式的回扣,还有实物形式的回扣,如果把现金和实物形式支付的回扣,因其明显可见和易于计算数额称作显形回扣,那么还有稳形回扣.现金回扣名目繁多,有劳务费、好处费、手续费、烟酒费、风险费、宣传费、促销费等.实物回扣更是花样翻新,从金首饰、名表到高档家用电器,从为采购员做高档西装、提供桑那浴等“高档服务”到为其住宅安装电话、装修房屋等.隐形回扣,如提供性服务.各种形式的回扣实质上是一种“权”与“利”的交易,具有商品采购权或商品经销权的人利用手中的“权”,通过采购或者销售商品去交换各种形式的“利?

  • 标签: 四角号码新词典 商业受贿罪 商品流通领域 商业行贿罪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受贿行为
  • 简介:目前,"性贿赂"行为伴随财物犯罪而普遍存在,其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鉴于"性贿赂"的特殊性和司法实践的不可操作性,"性贿赂"还不宜纳入刑法范畴.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当理性地去看待,不能盲目的把一个本应由道德调整的社会行为让法律过度介入,否则将有悖于现代法治的原则.

  • 标签: 贿赂罪 质疑
  • 简介:无论是主观说、客观说还是立法者意思说都无法对为何要单独设立介绍贿赂作出圆满的解释。介绍贿赂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具有独立成之必要,介绍贿赂不是贿赂类犯罪的共犯,而是实行从属性之例外,成立此不要求贿赂类犯罪达到了着手阶段,只需行为人实施了介绍贿赂行为,即成立此的既遂。如果没有介绍贿赂就无法处理正犯未着手的行贿行为,而介绍贿赂可以堵截处罚漏洞。对介绍贿赂行为加以打击,符合加强对腐败打击力度的刑事政策,且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

  • 标签: 介绍贿赂罪 抽象危险犯 实行从属性 共犯
  • 简介: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五、现行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本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四种,七、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成为受贿的主体 即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 标签: 受贿罪主体 试论受贿罪
  • 简介: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五、现行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四种,七、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成为受贿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 标签: 受贿罪主体 试论受贿罪
  • 简介:  斡旋公务受贿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施的,代之以斡旋公务受贿的独立罪名的规定,而公务受贿则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 标签: 斡旋受贿罪 浅析斡旋
  • 简介:受贿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多发,也一直是我国反腐败领域重点打击的对象。在本文研究的648例样本中,受贿的无罪判决率为0.62%,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率为2.78%,缓刑判决率为16.77%,事实上的自由刑(含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率为92.7%,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率为4.35%;648例全样本,平均受贿数额844167.70元,其中受贿金额5万元以上的占总样本数的73.6%,10万元以上的占56.5%,宣告刑平均刑期为8.79年,其中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平均刑期仅5.32年,接近于法定最低刑5年有期徒刑;在548例大样本中,平均受贿次数为9.45次,平均每次受贿数额为65331.45元,被告人受贿次数在2~5次之间的占样本总数的40%左右;受贿的平均案发时间间隔为49.70个月(4.14年),其中案发时间间隔在5年以上的样本数达217例,占样本总数的34%左右。“一把手”犯罪较为严重,占样本数的40.54%,单位领导(包括正职、副职等)犯罪占样本数的63.43%。

  • 标签: 受贿罪 描述统计 受贿数额 受贿次数 案发时间间隔 宣告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