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两大法系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可以概括为"控方证人"和"普通证人"两种模式,两者体现出截然不同的诉讼理念和价值取向。中国的侦查人员基本不出庭作证,实践中通行的是"情况说明"模式,主要通过提交书面说明材料的方式作证。这种模式的形成与我国的诉讼结构、庭审方式、业绩考核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等因素息息相关。两个证据规定明确要求侦查人员在法定情形下必须出庭作证,但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司法实践都表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这个难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必须改革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构建以裁判为中心的纵向诉讼构造,提高庭审效率和律师辩护技巧,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救济。
简介:冤案,是将无辜者认定为罪犯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冤案责任追究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责任机制问题,而应当以侦查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为背号和依托,在权力运行规则不完善或不细致的情况下强调对侦查人员冤案责任追究并不能达成侦查行为规范化、预防冤案发生的效果。冤案责任追究的核心条件是侦查人员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且实施的侦查行为与造成的危害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联系。由于侦查活动的特殊性,认定侦查人员存在故意或过失、该行为与冤案的形成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往往很困难。构建冤案责任追究制度时应当区分冤案的纠正责任和存在过错时的消极责任,并重点强调冤案责任主要是冤案的纠正责任,同时,在规则设置上注意配套性和体系性。
简介:摘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支持公诉机关履行公诉职能和提升审判效果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情况仍然不容乐观,存在着出庭身份定位不明,程序启动困难,缺少制裁性措施以及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因此,为落实侦查人员出庭,本文从填补法律规范空白,完善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思考,并结合当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的大背景,力求使其发挥出应有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