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0年3月23日的《人民日报》刊登有这样一则消息:一份“政府纪要”吓跑东部投资者。消息说,广东客商陈先生等一行到四川、重庆等地考察后,被一份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厚的“政府纪要”吓退了,从而放弃了到西部投资的打算。陈先生一行在川东北某县考察,得到一份县政府地方产品促销工作会议纪要。“纪要”规定:县内各宾馆、酒店等除名酒外,一律不得销售外地酒类产品;凡本地有的外地同类产品进入本县,须先经税务、工商部门收缴足额税费后才能上柜;交通、交警、技术监督等部门对外地产品要严格检查,重处重罚,绝不手软。陈先生一行考察的川渝几个地方均不同程度有类似现象。陈先生认为,大市场是西部最吸引投资者的因素,这样你封杀我、我封杀你,谁也别想搞成气候。千里迢迢来西部投资,哪能只着眼一个县的小市场。如果缺乏开放意识,人为限制公平竞争,政策再优惠,投资者也会望而却步。陈先生的话可说点中了死穴。的确,如果一个地方用所谓的“优惠政策”来人为限制企业的“公平竞争”,所保护的只能是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而损害的将是长远利益、整体利益,不仅外来投资者会望而生畏,本地经济也不可能“跨越式”、“超常规”。
简介:<正>在我国反垄断法的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应在草案第1条"为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的规定中,去掉"公平"二字。其理由是,如果中国反垄断法的宗旨是维护公平竞争,那就不能区别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但也有学者提出,第一条中不应当去掉"公平"二字,而是应当增加"自由"二字,因为反垄断法不仅维护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而且更重要的任务是维护自由竞争,反对限制竞争。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是否是不同的理念?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有那些区别?区别它们的意义何在?这是竞争法学者应当研究的一个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