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笔者曾在《安徽财税报》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发表过一篇《偷税和偷税罪》的小短文。事隔两年后,想就这个问题再谈自己的一点看法。一、偷税应该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1条对偷税的定义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为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63条对偷税的定义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简介:<正>偷,厉来就是为世人所不耻的。偷者不劳而获别人之所得,且手段隐蔽,害人于不知不觉之中,确实令人深恶痛绝。故偷者一旦被发现,就少不了如过街鼠一般挨一顿拳脚。世人如此厌恶偷窃,究竟什么算偷呢?偷钱算偷,偷车算偷,偷人针线也算偷,大概除了孔已己能勉强说出个"读书人窃书不算偷"以外,也就没有什么来说明这些不算偷了。既是"偷",那么对"偷者"应是"同等待遇";唾弃而痛击之。由此而观当今的"偷税现象",不禁有些哑然。那么偷税算不算是"偷"呢?什么是偷税呢?有关解释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
简介:去年秋天,检查漏征漏管户工作刚告一段落,虹口区稽查中队收到一封举报信。大意为:有一家外地企业投资兴建的商用楼宇工程,“总包工头”周某独吞工程款,拖欠小包工头的分包工程款,克扣工人工资,引起纠纷,周某还利用白条、过期发票收受工程款逃税,等等。可是,信中既没有周某的确切地址,又没有与举报人联系的方法。茫茫人海,俗大的上海,哪里去找周某,似乎是件“无头”案n承办此案的老张和老吴,根据多年税务稽查工作的经验,反复研读举报信的内容,期望从有限的线索中找出稽查方向来。他们把信中反映的关系理了一遍,再与有关税务所联系,弄清了这家企业叫“迪华公司”,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所投资的楼宇工程已于两年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简介:<正>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践证明,这条规定已经不能有效地为保障税法的顺利实施服务,应予修改。如予修改,应注意下列问题:宽严要适度。宽严是对立的统一,实践证明对偷税抗税罪惩罚过轻了,就不能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过严了,也同样失去教育广大群众的作用,关键要“适度”。有些国家规定偷税抗税罪最高刑期为3年,就能有效地控制偷税抗税行为,使社会稳定发展,应该说在他们那里是“适度”了,而我们规定偷税抗税罪最高刑期3年,就不能起到这种作用,这就是“不适度”。因此,我们既反对严之过度,也反对宽之无边,主张宽严要适度。是否“适度”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