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2013年新修正的《公司法》将公司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该制度放宽了市场准入主体,创新了政府监管方式,激发了市场活力及民间创业热情,但在诚信体系尚未完善的今天,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弊端也初现端倪。一元公司、亿元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长达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公司屡见不鲜,由此导致了债权人的信任危机以及由此陷入难以维权的泥沼。在公司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成为当前理论及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本文将围绕公司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所面临的理论及实务现状,进而探讨该制度存在之合理性,以及提出对于该制度的相关完善建议,以期进一步寻求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三者间的利益平衡点,共同推进公司资本制度、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完善。
简介:摘要:从实缴资本制到认缴资本制是公司制度的重大变革,极大地激发了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激情,但随着这一制度的实施,出现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实现的情况。而根据现有司法解释,只有公司破产之时以及公司面临破产或公司股东存在主观过错之时,股东才有义务加速出资。这一规范,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债权人利益的迅速实现,不利于实现股东期限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本文分析了现有司法解释的缺陷,列举了两种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但愿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