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不仅以最基本的法律价值为其一般价值基础,因而应当是一项促进秩序生成,保障自由权利,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以高等学校的基本组织属性为其特定价值基础,应当是一项契合高等学校的自主性和公共性的法律制度。从自主性与公共性之间的互动模式来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内部价值冲突的整合模式,主要存在自主性本位整合模式、公共性本位整合模式以及自主性和公共性冲突整合模式三种。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应当采取第三种整合模式,即应当同时兼顾高等学校的自主性与公共性,维持二者之间的必要张力,在冲突中实现平衡。
简介:<正>引言美国是世界上设定法人犯罪圈范围最广泛的国家。理论上,几乎任何犯罪,法人都可以构成,都是适格的犯罪主体。实践中,检察官对追诉法人犯罪一直持比较积极的态度。传统上,检察官对于法人犯罪案件通常有三种处理模式:(1)提起公诉,即将案件交付法院审理,由法院最终判定涉罪法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相应刑罚。(2)辩诉交易,即就涉嫌的犯罪数量、具体罪名(重罪或轻罪)及其相应刑罚与涉罪法人讨价还价,达成一致意见后,交付法院裁决认可。(3)不起诉,即因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撤销案件,不再对涉罪法人提出任何指控。但在20世纪90年代初,检察官又创立了一种全新的法人犯罪案件处理模式:审前转处协议(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后安然时代,审前转处协议在实践中得到较为广泛的适用,有相当一部分法人犯罪案件都是以这种模式处理的。然而,这一模式也面临来自社会各界的挑战:学术界对此质疑不断,律师界亦颇有微词,法官启动了司法审查,甚至美国国会亦介入了调查。其前景究竟如何,尚有待进一步观察。最近,我国一些学者提出增设类似美国的暂缓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评判这一建议是否可行,有赖于深入考察美国的法人审前转处协议制度。鉴于此,本文拟对美国法人审前转处协议制度的演变进行较为全面的述介并予以客观的评析,以供我国立法机关资鉴。
简介:围绕着一起编剧维权纠纷,目前体制似乎将民事诉讼、行政保护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手段都摆在了当事人面前。但是深入考察发现,不予许可的行政保护只是"看上去很美",广电行政机关没有权力、也不应当对电视剧是否侵犯著作权进行审查;而在广电行政机关无权干涉民事争议的前提下,给予编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而启动地注定是一场增加各方讼累却无助于解决实质问题的官司。行政法学在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同时却缺乏与其它诉讼的协调机制,凸现了部门公法学在回应现实纠纷解决中的缺陷。跳出部门公法的狭隘视域,以统一公法学的视角统筹考虑民事诉讼、行政保护和行政诉讼三种救济途径不失为一种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