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增设的制度,但仅通过五个条款对遗产管理人的制度设计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实践中,要具体使用或适用这一制度,往往需要各项配套措施的参与,才能确保制度的顺利落地。比如,遗产管理人在选任之初进行的遗嘱检认程序,遗产管理人权利外观的赋予,遗产管理人的公告制度,以及遗产管理人履职完毕或无法履职的退出机制等,这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为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奠定了有利条件。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制度,具有公权力色彩,担任着非讼领域的重要职责,具有沟通、证明、服务、监督的重要职能,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配套措施中承担着重要作用。探索公证在遗产管理人制度配套措施发挥的独特作用及功能,有利于遗产管理人制度更好地落地执行,更好地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