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因不能通过其他四种遗嘱变更或撤销而居于效力领先地位。虽然限定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的方式,以及由此衍生的优先效力均无可厚非,但这一限定的绝对化,在遗嘱人无法通过公证程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特殊情况下,必将限制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使遗嘱人难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处分个人财产。据此,有必要对公证遗嘱的效力领先地位予以弹性调整,即在常态情况下认可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遗嘱人只能通过公证形式变更或撤销之前订立的公证遗嘱;而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暂时视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效力等同,允许遗嘱人视情况选择口头或自书、代书、录音等形式遗嘱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简介:一、司法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就在解放区萌芽,新中国成立后得到进一步发展。后来因为"文革"开始,公证工作一度停止。1980年恢复重建以来,我国公证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证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0年2月,司法部颁发了《公证程序规则(试行)》,从立法上确定了公证程序;1992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至今,公证进入了改革发展时期,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实施,公证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