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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婚姻法上的概念,受到婚姻法学界的广泛重视,成为婚姻家庭法理论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尤其是在处理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实务上更给予高度的重视。然而,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共有权的下属概念,在物权法上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着重于研究夫妻作为共有主体构成共同同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着力于研究夫妻

  • 标签: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制 共同共有 前个人 存续期间 夫妻共同财产制
  • 简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养老保险金是指国家和社会在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为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给予劳动者本人的经济帮助和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

  • 标签: 养老保险金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劳动法 案例分析 中国
  • 简介: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运作缺陷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确立于1980年。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人们的收入不多。财产较少,家庭财产关系简单。90年代以后,我国经济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打破了传统经济成分单一的格局,涌现出大批的个体经济,农村绝大多数家庭成为联产承包责任田的主体,城镇出现许多个体工商户,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婚姻家庭领域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如离婚率上升,再婚现象增加,涉外婚姻增多。这些变化向我国现行家庭财产制提出了挑战,虽然在司法实践中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补充,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实际运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宽,不利于保护夫妻

  • 标签: 夫妻共同财产制 财产期待权 夫妻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 夫妻财产 家庭财产
  • 简介:原告何金枝,女,无业,住南京市孝陵卫长巷2号、被告储根林,男,无业,住南京市尚书村办23幢:号,原、被告于1998年2月相识,同年4月结婚.次年生一女。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3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共同债务、大部分共同财产分割均争议不大.但被告对原告婚后在娘家因国家征地取得的4万元劳动力自谋职业费.坚决要求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要求分割原告的4万元自谋职业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被告遂提起上诉。因不按规定递交上诉状,被二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又提起申诉也未能得到支持.

  • 标签: 被告 原告 夫妻共同财产 上诉 法院 离婚
  • 简介:结合中国社会现状,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审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对夫妻的家庭角色和劳动分工进行分析,探究在夫妻平等光环下的性别盲点,提出确认家务劳动的价值、真正体现夫妻社会性别平等的立法建议.

  • 标签: 社会性别 家务劳动 夫妻共同财产
  • 简介:现实法律并不能对虚拟财产进行概括性保护,不存在现实法律的保护问题,2.法律保护无形虚拟财产

  • 标签: 保护虚拟 应保护 法律应
  • 简介:企业财产投保是企业分散财产风险的一种重要经营活动,为使企业财产投保中规范、合法、正确履行必要的保险法律义务,以使财产保险合同有效,确保保险公司顺利理赔,企业在财产投保中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 标签: 企业管理 财产保险合同 中国 告知义务 除外责任 保险费率
  • 简介:案情简介: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住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

  • 标签: 离婚 共同共有财产 经济纠纷案 善意取得制度 法理分析 欠条
  • 简介:随着经济的发展,物质利益已普遍受到人们的关注,公民的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正不断加强,要求把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予以分离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也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接受和采用.在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标签: 婚姻法夫妻财产 约定公证 婚前财产 婚后财产 个人特有财产 共同财产
  • 简介:甲、乙系夫妻关系,共有房屋一栋,现甲、乙自愿将该房屋赠与其年仅八岁的儿子丙,申请公证。这项公证,如何公证,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需为受赠与人丙设立代理人。理由是:司法部1992年1月颁布的《赠与公证细则》第十条第二款中强调:赠与人在接受财产时,在《受赠书》或《赠与合同》中要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根据司法部关于赠与公证的解释,在办理甲、乙赠与丙一栋房屋这一赠与公证时,应考虑丙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为其设立行为代理人,因甲、已是丙的父母,即法定监护人,丙的行为应由甲、动代理。丙是否“接受赠与意思表示及理由”由其父母代理表示,签字也应由其父母代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只需办理甲、

  • 标签: 未成年人 赠与公证 赠与人 意思表示真实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财产利益
  • 简介:(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成立的刑事立法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摘要,认为虽然单独犯罪而无特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摘要

  • 标签: 共同犯罪新问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来源不明罪
  • 简介:验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注意其财产的所有权汪玉国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到:有些企业申请注册的固定资产,如:房屋、机械设备等,虽然企业帐面和盘查实物都确实存在,但企业对这些财产并不拥有所有权。对此我们应加以注意,以免引起诉讼。一、已作贷款抵押的固定资产不能...

  • 标签: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融资租入 所有权 财产 经营性 贷款抵押
  • 简介: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侵犯的是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制度,三、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前置制度的建设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作为一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阳光法 财产申报 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

  • 标签: 分析应然 实然分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 简介:<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由于它是一个新定的罪名,加之一些规定未尽完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在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 标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检察机关 差额巨大 合法收入 补充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