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目标是司法的核心问题,决定司法在公共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影响诉讼模式和诉讼制度,引导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司法目标是司法系统运行结果的积极价值表述,是人类价值演绎和司法功能的结合点。司法目标表述应当力图清晰。当前理论和实践中司法目标,要么定位不合理,要么表述不明确。应当将司法目标定位于维护自发的社会合作秩序。在这个目标之下,司法应当以社会习惯性禁止性规则作为解决纠纷的终极法律来源;当国家法规范反映当时社会流行社会习惯性禁止性规范时,司法应遵照执行,以避免在每一个案件重复发现、提炼和表达规则,提高审判效率,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公法案件的审判有双重性,首先是审查公法行为是否违反社会习惯性禁止性规范,维护社会自发秩序,其次是审查是否违反公法,维护政府组织秩序;法官要有国家法知识,但更要有从自发秩序中发现、提炼和表达社会习惯性禁止性规范的能力。
简介:愉悦性作为旅游体验的本质近年受到不断质疑,有必要对其深入论述以便旅游学科基础理论发展。旅游愉悦性的必然性体现于旅游活动中存在审美活动(包括审美与审丑、喜剧与悲剧)、心理满足(需要-动机-行为-满足)和生理畅爽(感官刺激与肌体运动)能够促使旅游者愉悦的过程。旅游愉悦性并非仅仅是人们口语中的高兴(低级感官刺激),还包括旅游者的高级心理需求;不仅包括对喜剧的审美(通常意义所理解的审美),还包括对悲剧的审美(也可理解为审丑);不仅包括通俗愉悦,还包括高雅愉悦。旅游愉悦中的低级刺激与高级需求、喜剧美与悲剧美、通俗愉悦与高雅愉悦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可孤立审视。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否定了幼女是卖淫女。然而,《刑法》第358条第2款存在"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规定,第359条第2款存在"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如果认为"幼女卖淫"不能成立,则会使第359条第2款沦为废款,如果承认"幼女卖淫"的成立,则又难免再次让幼女污名化。卖淫的本质是对性服务的交易,在"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规定中,交易性服务即卖淫的主体是组织、强迫、引诱者,该规定应被解读为"组织、强迫、引诱者以幼女为手段,通过幼女来交易性服务"。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在触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之外,同时触犯强奸罪,对其应以想象竞合原理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