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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数人犯罪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正犯,台湾学者许玉秀指出:"确定了正犯,共犯相对地就确定了,也解决了正犯与共犯有无必要区分的问题。"[1]在德、日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共犯体系正犯为中心。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主犯是我国共犯体系的核心。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正犯,但是讨论正犯问题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主犯、从犯的认定主要解决共犯人的量刑问题,但是量刑的前提是解决共犯人的行为定性问题,而对共犯人的行为准确定性需要深入研究正犯概念。其次,德、日刑法中正犯概念日益实质化,出现了正犯主犯化

  • 标签: 帮助犯 间接正犯 量刑问题 处罚范围 实行行为 行为共同说
  • 简介:单一正犯体系近来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学者们主张我国立法也属于单一正犯体系。单一正犯体系由于其自身的理论基础不牢固,片面追求克服处罚漏洞而又不能完全消除处罚漏洞以及有损构成要件定型性等诸多缺陷,并不值得提倡。我国刑法规定及其司法适用说明我国属于区分正犯体系。以区分正犯体系的立法为基础,构建精致化的理论体系是我国共犯理论体系今后应当努力的方向。

  • 标签: 单一制正犯体系 区分制正犯体系 共犯理论体系 精致化
  • 简介:大陆法系国家的共犯体系大体可分为正犯共犯区分和单一。二元区分以分工分类为标准,将共犯人分为正犯、共犯和教唆犯三类,正犯居于核心地位,共犯从属于正犯。单一正犯体系则在不法层面放弃对正犯和共犯的区分,所有参与人同为正犯,以各自的罪责程度处罚共同犯罪人,正犯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独立的。

  • 标签: 共犯 体系 主从犯 大陆法系国家 共同犯罪人 单一制
  • 简介:区分共犯体系的逻辑起点是限制正犯概念。这一错误的逻辑起点,导致区分共犯体系产生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无法实现、共犯从属性违反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共犯处罚根据论在根本上本末倒置等诸多问题。因此,从立法论上看,区分共犯体系并不值得采用。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单一正犯体系,应当摒弃区分共犯理论。

  • 标签: 限制正犯 区分 从属性 处罚根据
  • 简介:对于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该如何具体处理,存在不同方案.一概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在定罪和量刑上存在疑问;而按照间接正犯定罪的同时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后段从重处罚,同样有一些疑问难以解决.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应该坚持实质客观说中的支配理论,据此,应该以被唆使者是否具有对相应行为的规范意识为标准,作为成立教唆犯与间接正犯区分标准.同时,在对规范意识的存在与否存在疑问时,则应该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间接正犯处理.建立在不法与责任相区分基础上的阶层式体系为限制从属性说提供了前提.实务中,虽然被唆使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即一概按照间接正犯处理的立场强势而顽固,但也已经逐渐出现接受阶层式体系的判决,值得肯定和推动.

  • 标签: 间接正犯 教唆犯 支配性 规范意识 阶层体系
  • 简介:<正>近现代以来,世界各国为了处理犯罪参与现象,在立法和学说中发展出了各种立法形式与犯罪参与体系,归纳起来大致可以为区分正犯与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区分(Differenzierungssystem)与不区分上述参与形态的单一(Einheitssystem)两大类。所谓区分,是指在法律条文之中,不仅就犯罪之成立在概念上区分为"正犯"和"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且在刑罚评价上对两者也加以区分体系。采用这一体系

  • 标签: 帮助犯 条件说 行为共同说 直接正犯 可罚性 自手犯
  • 简介:学界关于我国的共犯体系究竟是单一区分还是双层区分聚讼不已。然而,单一区分与我国的共犯体系并不契合。双层区分提倡的"分工决定定罪,作用决定量刑"是个伪命题。我国的共犯体系为主从犯特殊区分,这种划分在定罪层面上放弃对共犯人的分类,在量刑层面上按作用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主犯和从犯,共犯人的参与形式,可以成为衡量作用程度的辅助标准。

  • 标签: 二元区分制 单一正犯体系 双层区分制 主从犯特殊区分制
  • 简介:统一正犯体系以扩张正犯概念为前提,不作正犯与共犯之间的区分,如此做法,能化解德、日区分体系正犯与帮助犯之界限、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界限、过失共犯等诸多难题;且从外观表现上,显得更为经济、便利,逻辑上亦更为通畅。但其在着手之标准、特定参与类型的除罪化、量刑事由等方面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 标签: 正犯 统一正犯体系 扩张正犯概念 区分制 量刑事由
  • 简介:间接正犯正犯性问题是间接正犯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围绕此问题,各国刑法学者众说不一,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学说。本文拟对其中有代表性的学说进行介绍,然后逐一评析,以期能对进一步研究间接正犯正犯性问题有所裨益。

  • 标签: 间接正犯 正犯性 学说
  • 简介:在采取正犯、共犯分离体系立法例国家的刑法理论中,正犯、共犯区分的理论一直是学者们争议的“核心”问题。在经历了早期的客观说与主观说之后,洛克辛教授所主张的犯罪事实支配论基本得到了学界的认同。不过,我国学界通说仍然是以形式客观说作为正犯、共犯区分的标准,如何使犯罪事实支配论与我国共犯立法相协调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 标签: 客观理论 主观理论 犯罪事实支配论 实质正犯
  • 简介:间接正犯是随着刑法理论发展而出现的问题,如同补丁一样弥补客观主义关于共同犯罪理论的漏洞,因而其不仅为主观主义刑法理论所不屑,而且在客观主义刑法理论中地位也一直飘忽不定.间接正犯的地位应仅限于弥补客观主义共犯从属性理论的不足,在共同犯罪的理论中加以论及较为恰当.因此,在论述间接正犯的含义、性质时应紧扣其地位,不能任意扩大其范围.

  • 标签: 间接正犯 地位 含义 性质 范围
  • 简介:在各国关于共同犯罪的刑事立法中,存在着区分正犯与狭义共犯的二元参与体系和不作上述区分的统一正犯体系两大类型,两种体系各有不同的特点.我国刑法并未提到正犯的概念,我国学者在共犯研究中鲜有涉及到我国犯罪参与体系性质的问题.我国刑法对共犯分类采用的是统一正犯体系,与传统的统一正犯体系相比又具有我国的特色.确定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参与体系性质对于我国共同犯罪理论与实务上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有重要意义.

  • 标签: 统一正犯体系 二元参与体系 犯罪参与
  • 简介:义务犯是一种有别于支配犯的独立正犯形态。义务犯之义务是一种专属于义务主体的积极义务,该义务未必是来自于刑法之外的先刑法义务。一方面,义务犯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一是能够克服传统理论对身份犯处理的误区,并赋予身份性构成要件以特殊的地位;二是弥补传统支配犯理论在处理不作为犯上的不足,并为解决不作为犯中的理论难题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义务犯走向过度保护法益的消极面,也要对义务犯的适用空间进行合理限缩。

  • 标签: 义务犯 积极义务 正犯
  • 简介:间接正犯的利用行为有的也是利用他人的错误即利用他人无过失行为,  (一)利用人的错误  因为间接正犯不同于一般的正犯,  三 间接正犯之错误的类型及处理  由于间接正犯涉及利用人和被利用人的复杂混合行为

  • 标签: 正犯错误
  • 简介:德、日、韩等国家的共犯论体系是以正犯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共犯是以正犯为其前提的概念.刑法以分工分类法对共犯人进行分类,正犯不仅是其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中心.因此,在共犯论中,最基本的问题便是怎样区分正犯与共犯.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并没有正犯概念,我国刑法将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分为组织犯、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有关正犯与共犯的区分问题,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有规范性实行行为说和实质客观说之争,虽然重要作用说具有相对合理性,但是,在共犯论体系不同的语境之下,探讨两者的区分,可谓无奈之举.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最好是在修订刑法条文时,规定相关条款.

  • 标签: 限制正犯 形式客观 重要作用 明文规定
  • 简介:个别化说的存在——要根据间接正犯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依利用者行为抑或被利用者行为为实行行为的着手,将利用者的利用行为看作间接正犯实行着手前的行为(预备行为)是完全可以的,即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利用者的危险诱致行为+被利用者的行为

  • 标签: 探析正犯 正犯着手
  • 简介:<正>目次一、间接正犯概述二、间接正犯行为媒介类型的具体分析三、间接正犯成立范围的限制一、间接正犯概述间接正犯(指称人的德语表述是MittelbarerT(?)ter,指称犯罪形态的是mitteibareT(?)terschaft),是指以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Werkzeug)来实现犯罪的人或犯罪形态。在间接正犯情况下,行为支配的先决条件是,整个

  • 标签: 间接正犯 犯罪形态 身份犯 直接正犯 故意杀人罪 犯罪工具
  • 简介:犯罪共同说因其要求须在同一犯罪构成内成立共同犯罪和共同正犯,笔者认为实行共同正犯与共同正犯是同义语,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正犯就是实行犯

  • 标签: 共同正犯 初探 正犯问题
  • 简介:对于最终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的参与共谋者,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很大争议;不应一般性地承认共谋共同正犯,而应将“共谋”的共同参与区分为支配型共谋与对等型共谋,相应确定不同的参与人类型。德国学理和判例创立“正犯正犯”法范畴,并运用基于有组织的权力机构的“组织支配”解释间接正犯性,通过展现德国该问题域的实践进路、理论论争和最新发展,为中国语境下解释组织支配和寻求处理支配型共谋的中国路径提供经验图景。

  • 标签: 支配型共谋 正犯后正犯 组织支配 犯行支配层级原则 间接正犯
  • 简介: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若能成立共同犯罪,是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还是不作为的帮助犯,均存在争议。相对而言,重要作用理论和因果过程支配理论具有妥当性。关于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作为犯的性质,主要涉及在什么范围内承认犯罪阻止义务,以及在负有犯罪阻止义务者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时,是成立共同正犯、同时正犯还是帮助犯。应当认为,在不作为者与作为者存在共谋的场合,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不存在共谋的,如果否认义务犯理论,应当根据是否存在事实支配关系或者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的作用力的大小,分别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和帮助犯。在行为人以不作为参与他人的不作为犯的场合,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成立不作为的共同正犯或者同时正犯

  • 标签: 不作为 参与 法益侵害 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不作为的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