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研究司法机关、案件双方当事人或其亲人以及周围群众对鉴定结论的满意度、接受度。方法分别用司法精神病鉴定随访调查问卷,采用面访与信访结合的方式,对司法机关、案件双方当事人或其亲人以及周围群众进行随访。结果司法机关对鉴定结论的采纳为100%;鉴定结论与最后的司法判决:70例(83.33%)一致,14例(16.67%)基本一致。对鉴定结论,司法机关满意度最高(100%),案件相关的当事人或受害人最低(70%)。随访发现,NGRI者未治疗率高达52.17%,再犯案率为17.39%。结论司法机关对鉴定工作的接受度和满意度较高,而案件相关的当事人或受害人偏低。NGRI者的治疗率较低,再犯案率高。
简介:饱受争议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相比其他类鉴定项目较为特殊,鉴定意见决定了当事人的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证人的作证能力、妇女的性自卫能力、罪犯的服刑能力等,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案件的影响较大。然而鉴定本身缺乏实验数据支持的学科特点,以及依靠文证材料的鉴定方法,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对鉴定的怀疑和争议。为解决以上问题,尝试将具有形式公开、当事人参与等特点的听证制度引入该领域,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构建全新的听证制度和程序,以保证在鉴定意见出具之前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陈述、举证、质证、阐述争点、行使辩论,对个人主张负举证、说服责任,在参与、监督鉴定的过程中消除疑惑、争议,更能理解鉴定意见的得出。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颅脑损伤后精神障碍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方法:汇总司法鉴定所受理的两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脑外伤后精神障碍鉴定案例,分别为对照组(189例)和研究组(486例)。比较两组的精神障碍类型分布、智力损害程度、受伤时间据鉴定时间以及脑损伤程度。结果:研究组的智能障碍、神经症样症状、精神病性症状的发生率低于对照组,情感障碍发生率高于对照组,P<0.05;研究组中轻、中度智力损害的案例以及受伤至鉴定时间超过6个月的案例比例高于对照组,而受伤至鉴定时间在3至6个月的案例比例低于对照组,P<0.05。结论: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过程中,对于颅脑损伤引起的精神障碍的诊断需要谨慎处理。
简介:目的探讨近10年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上访案例的特点。方法对在四川大学法医精神病学教研室鉴定的共3387倒案例中涉及上访的31例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前5年组上访案例有6例(0.53%),后5年组有25例(1.11%)。有一定事实依据组的上访持续时间长于无事实依据组(P〈0.05)。31例案例的鉴定结论有17例(54.84%)为精神分裂症。前5年组与后5年组的鉴定结论无统计学意义(P〉0.05)。无事实依据组与有一定事实依据组的鉴定结论有统计学意义(P〈0.01)。结论近5年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上访案例数量较前5年有所增多。有一定事实依据上访者的上访持续时间较无事实依据上访者长。司法鉴定的上访案例中,精神分裂症仍是主要鉴定诊断类型。无事实依据的上访人员中出现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可能性较大。
简介:(江苏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江苏南通226005)摘要目的探讨精神发育迟滞者的涉案特征,有效预防犯罪。方法对近三年以来有关精神发育迟滞的司法鉴定资料作回顾性分析。结果18—45岁者共72例,占67.94%;小学文化及文盲95例,占89,62%;农民及无业者93例,占87.74%;涉案人员男女性别比例相当;女性涉案者以被性侵害及盗窃居多,被性侵害有40例(占总案例的37.74%)、盗窃4例;男性涉案者以盗窃及强奸居多。盗窃案男性27例(占总案例的25.47%),强奸7例。结论显示农村人口、低文化、无业的青壮年精神发育迟滞者构成了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主体,其中以被性侵害案占首位,盗窃案居第二位。提示全社会对精神发育迟滞患者要齐抓共管,加强道德教育和监管,以减少违法犯罪及防止性侵害行为的发生。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监狱服刑人员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临床特征。方法对80例服刑人员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以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和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等暴力性犯罪为主,青壮年比例高,危害后果严重。鉴定构成比依次为精神分裂症49例(61.3%),心境障碍7例(8.8%),癫痫及癫痫伴发精神障碍10例(12.5%),精神发育迟滞2例(2.5%),神经症3例(3.8%),癔病2例(2.5%),其他7例(8.8%)。入狱后出现精神异常者36例(45.0%),有精神病家族史者16例(20.0%)。结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易出现精神心理问题,精神分裂症等重型精神病所占比例最高,暴力性犯罪和财产性犯罪所占比例大,社会危害大,设立精神病分监区集中管理和治疗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模式。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某市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的特点。方法统计2009年8月-2016年8月某市要求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司法鉴定案例,对其相关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660例涉嫌刑事类案件的案例,有484例为涉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案例;55例为无精神病者,61例为躁狂发作者,87例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患者,227例为精神分裂症患者;51例为刑事责任不予评定,221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96例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16例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结论相关部位要将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防治工作大力加强,患者家属要对患者进行有效管理,最大程度上避免发生精神病患者刑事案件。
简介:摘要: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判定犯罪的必要前提,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要素之一便是对其精神状态进行判断,所以精神病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结果可谓具有决定性影响。为了使得犯罪嫌疑人能受到法律的惩罚,加之社会舆论的影响,办案机关对于启动精神病鉴定往往是慎之又慎,驳回当事人申请或者尽量避免启动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借鉴域外的相关规定,提出可以建立技术咨询制度增加司法机关驳回启动申请的公信力、建立死刑强制启动鉴定制度解决启动难的问题、以及增加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收纳以降低公众对于启动鉴定的排斥程度这些解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