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然资源具有主体上的全民性和客体上的公共性特点,在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中引入公众参与具有正当性。听证作为公众参与最主要的方式之一,承载着民主功能以及行政决定合法化、科学化的任务。充分发挥听证功效,能够促使自然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实践中,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中的听证制度并未得到真正的落实,究其原因,在于行政权封闭行使的惯性使然,公众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以及现有听证制度存在着先天不足。因此,行政机关需要植入行政民主理念,制定有关激励措施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听证,完善听证程序,明确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中听证的适用范围,并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充分发挥听证制度在资源出让领域的应然作用。
简介:行政处罚法的颁行,创立了一项全新的制度——听证。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确立听证制度,对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由于当事人不清法律,或者因身体或工作原因而不能亲自参加听证,法律特别规定允许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协助当事人听证,使听证更有效。本文拟就听证代理的有关问题加以阐述,希为听证实践提供借鉴。一、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关于听证代理的理解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简介:《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利益的公事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是我国继《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领域建立听证制度以来,在价格决策方面建立的一种行政听证制度。其推行过程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意见,实行政务公开的有力举措,对提高政府价格决策水平、实现价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减少盲目性、版面性,使定价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人目前运作情况看,在召开听证会的过程中,透明度不高,民主不够,参予人员不广,甚至把听证会开成了“听政会”的现象依然存在,使本该顺利出台的调定价项目被打上问号。还有许多工作亟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