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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资金信贷业务,以将资金贷出营利为目的,擅自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或者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吸收存款,破坏存贷款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商业银行设立的准入制度,主体既包括普通主体也包括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本罪以将所吸收的存款用于贷出营利目的为要件,实施直接融资行为不构成本罪。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
  • 简介: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这样规定的,金融管理法规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是界定

  • 标签: 公众存款 吸收公众 存款罪
  • 简介:摘要:最近几年,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存款率的上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逐渐成为金融犯罪的重点内容。我国刑法针对违反金融规定、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资行为构建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导的规制模式。但是由于大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涉及到数人甚至数十人,对于犯罪活动当中的共犯法律责任的认定,仍然面临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刑法介入不恰当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商榷和讨论。本文主要基于相关的司法实践经验,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犯问题。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共犯问题 非法集资 法律认定
  • 简介:我国刑法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该罪的构成要件未予明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本罪应当具有主体的非法性、手段的公开性、对象的社会性及还本付息的承诺四个必要条件。以栾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具体分析本罪的认定条件,尤其是吸收资金对象的社会性与不特定性。此外,本罪在客观行为上与民间借贷、委托理财均有相似之处,罪与非罪之间实践中也多有争议,借此一并提出作者看法。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认定条件 社会公众 不特定 委托理财
  • 简介:被告人惠庆祥系被告单位陕西省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湖塔园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总经理。被告人陈创系尤湖塔园公司营销部经理、西安办事处负责人。经惠庆祥批准,尤湖塔园公司违反国家公墓销售规定,采取非法手段在西安地区销售投资型塔位,将塔位分为使用型和投资型两种,

  • 标签: 行为分析 销售 公墓 存款 公众 吸收
  • 简介:摘要:在我国市场金融体系的建设、发展之中,民营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其建设水平已经产生了明显的提升,但是在其实际发展的过程中,经常会面临资金不足的情况,而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某些企业不惜承担风险,进行公众存款的非法吸收,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得金融犯罪问题层出不穷。而在本文的研究中,笔者将重点放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务分析上,主要探究此类犯罪中,行为人的民间集资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实况。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司法实务 分析探究
  • 简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具有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出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简介:为分析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不法集资行为带来的饱受争议且与合法的民间融资界限不明这一系列问题,进而提高公安、司法机关人员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采用实证、归纳总结、历史文献等研究方法展开当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的各种问题,拟定用不披露向公众借款信息罪取而代之,详细具体地描述了不披露向公众借款信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这一举措不仅将非法集资行为与我国合法的民间借贷分开,而且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满足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民间借贷 不披露向公众借款信息
  • 简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应当根据客观行为的表现进行考量。根据刑法条文规定,本罪的成立必须扰乱金融秩序。构成本罪不以行为人向公众宣传、介绍为必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实施数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数罪。犯本罪的单位和本单位的人员不构成共犯。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犯罪主体 犯罪故意 客观方面 共同犯罪
  •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出于旺盛融资需要转向“危险”的民间集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采取严格、叙明的立法模式,导致此罪大量出现。一方面危害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司法资源大量投入导致犯罪预防与民间借贷监督机制的缺位。通过立法限缩此罪惩戒范畴,建立民间借贷行业内部监督机制,并以融资目的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改良入罪标准,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限,以期实现社会秩序稳定与市场经济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民间借贷 立法限缩 动态平衡
  • 简介:田某某于2003年至2006年间,以个人投资生意、入股他人公司等名义,以借款的方式,或以投资获利后进行分红.或以2分至4分等不同利率回报为承诺,向20余人(户)吸收存款4300余万元。上述20余人(户)多人与其有亲属或朋友关系。田某某获取款项后基本转以高利借与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至案发时尚有859万余元资金未能归还。

  • 标签: 问题界定 存款 吸收 行为 公众 变相
  • 简介: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无论是出于放贷等货币、资本经营的目的,还是出于自己生产、经营的目的,均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众"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所涉及的相关刑民交叉问题,应当区分几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存款 公众 刑民交叉问题
  • 简介: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通向一种新的现代化》一书作者)给世人敲响了警钟:风险社会已经到来。自彼时起,“风险社会”成为人们审视未来社会各个领域发展走向的一种基本视角。在当前我国民间融资行为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方面能够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民间融资行为 风险社会 维度 法益 安全
  • 简介:基本案情2003年刘某成立了长春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为某空调机厂运送配件为主要业务。因为公司缺少经营资金,刘某在2004年11月份以合作加盟的方式与赵某签订协议,以赵某出资100余万元占公司20%的股份作为合作条件。2004年至2006年,刘某以公司缺少资金为由,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营资金 有限责任公司 行为 拆借 合作条件
  • 简介:一、基本案情2008年被告人王某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采取给付高额利息方式,在某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吸收张某等11人183万元。其中,张某的一笔30万元,发生在2008年12月27日,双方订立合同,约定月利率3%,期限1年,由宋某、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合同效力 民间借贷 2008年 社会公众 房地产
  • 简介:摘要: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民间借贷的区分的重要性在学术界早就已经有众多学者论述过,张进扬先生就在其著作中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刑法上表达过于单一、简单,并且司法解释也是少之又少,在日常的司法活动中对罪与非罪的判定也有很大的差异。”基于此,以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实务认定的偏差与纠偏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司法实务认定 偏差与纠偏
  • 简介: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存款人享有被害人的地位,即使当事人双方借贷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担保合同无效,也不影响对被害人合法的财产权利进行保护。被害人对其财产享有物上请求权,通过法院对犯罪人财产的清算,利用类似于破产法中取回权的行使,能使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合同效力 被害人 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