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只有从真正意义上确立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才能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在民法基本原则基础之上,还包括突出体现其特色、专门规制商主体(亦即所谓的"商人")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商法基本原则。其中,商法之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即是指商法大力确保适合商主体作为健全的组织体依法得以成立、存续及发展的一项商法基本原则。现代商法通常以大量强行法规范对商主体进行调整和控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强化商主体各项规则要求,为商主体提供了一套完备的市场准入以及市场退出机制,以此支持商主体的商事营业。该原则维系商事交易的安全,已成为现代商法的首要原则和基本任务。
简介:商主体法定原则为我国商法学界的通说,但该通说是我国学者对国外立法例的学理阐释,国外学理上并未有类似表达。商主体法定原则的前提是商主体的立法较为完备,不同商主体法之间的转介条款较为合理。我国目前的商主体立法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商主体法定原则不适合我国法制现状。司法实务当中对商主体原则多有突破,法院在处理商主体的纠纷过程中,常常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解决纠纷,表现为同一商主体内部、不同商主体之间和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类推适用。这种突破有其合理性,商主体法定本就是学理表达,其对法院审判活动并无实际的拘束力,商主体立法大量漏洞的存在迫使法院必须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从结果上来看,法院对商主体法定的突破带来积极的社会效果。尽管法院的类推适用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法院做法本身并不应被批评,反倒是学理上应该放弃商主体法定原则。
简介:摘要:世行营商环境评估,本质上是制度规则的评估。世行构造了一套可量化、可比较、可竞争、可改革的指标体系,从程序、时间和费用三个维度,对全球一百九十个经济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展开评估。北京和上海作为评估指标城市,推进了一系列改革,在“开办企业”指标方面,本着世行评估的“极简主义”方法论,从原来历经七道程序、二十二天时间及花费数百元,到如今只需两道程序、两天时间及全程零费用,我国此一指标的全球排名,亦大幅上升。但我国商事主体登记性质不明、规则分散、不同主体的登记标准和程序不统一、效力不明确、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边界不清等问题也暴露出来,亟须借鉴世行评估方法论,参酌营商环境优良地区的经验与做法,在法律上做出回应。法律应将商事主体登记的性质明确为行政确认,市场监管部门仅承担形式审查职责,对于有证据表明虚假商事登记所涉及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争议时,应通过民事诉讼来查明事实,进而做出是否撤销该登记事项的决定。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只有各安其分,才能各显其美。
简介:摘要:商事登记对于不同的商主体有不同的效力,对于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商主体而言,商事登记具有创设效力;对于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商合伙和商个人而言,商事登记具有确认效力。厘清商事登记对于不同主体的创设效力与登记效力,对于明确商主体的经营资格和地位有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