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实践中认定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存在一定的混乱,在认定受贿罪既遂上采用形式主义:第一,将形式既遂实质未遂的情形认定为既遂;第二,将实质既遂形式未遂的情形认定为未遂。亚洲国家及地区中关于受贿罪既遂的认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以我国大陆地区为代表,规定收受贿赂才构成受贿罪(既遂);另一种以日本、我国台湾、澳门地区为代表,不区分既遂与未遂,仅向他人表达受贿的意图而尚未实际取得贿赂的,也构成受贿罪(既遂)。我国受贿罪中既遂的认定通说观点以实际收受财物为标准,不对收受贿赂与索贿作区分。所以在认定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罪,应当视不同情况作区分审查,应以是否实质、有效控制银行卡存款作为判断受贿既遂的标准.
简介:摘要自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全国的公安、检察、监察、法院、司法机关加大了对社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特别是从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开始,到2020年年底结束。我们的政法机关根据中央的统一安排,迅雷出击,积极打掉了一批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分子和社会日常生活中的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了一批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这就给我们监狱押犯成分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变化,监狱关押进了一批职务犯罪分子和黑恶势力的罪犯,以及他们的“雨伞”被关押在监狱里。,这给监狱罪犯的教育改革带来了新的问题。我们监狱过去那些单一的罪犯教育改造模式与现在的押犯成分已经显得格格不入,我们的监狱管教民警必须从当前的监狱押犯出发,重新认识监狱押犯的构成情况和犯罪特点,积极学习和掌握与现有的押犯情况相适应的罪犯教育改造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