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作为最主要的主体,发生矛盾和冲突是正常而普遍的现象。夫妻间的侵权作为家庭矛盾的一个方面,不可避免的普遍存在。依据传统,家庭矛盾一般要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正所谓“法不如家门”,除非夫妻间的侵权,超过必要限度,以至夫妻双方无法容忍,而导致离婚,无过错的受害方才可能得到民事救济。然而这并不符合婚姻的本来目的。如何防患于未然,制止夫妻间的侵权行为,使蚁穴不至溃堤,这就需要及时对夫妻间的侵权行为进行民事救济。笔者从夫妻侵权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夫妻侵权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区别,阐述里建立夫妻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可能性和适用条件,并就如何对夫妻侵权这种特殊性侵权行为进行救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简介:摘要: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学术界讨论度很高的话题,明确夫妻一方对外侵权之债的债务认定问题后,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债务清偿,立法中,《民法典》第1089条仅仅有所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但是该法条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针对夫妻共同债务在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给付义务的时才适用,而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清偿规则,《民法典》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无法直接援引该法条。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由于立法的缺位,学者们对清偿规则观点林立,法官在对债务性质进行认定后,当落实到具体的清偿问题是,也各执己见,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制定好夫妻一方对外的清偿规则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简介:摘要: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规则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在认定上存在诸多混乱。对此,应遵循责任成立和责任承担相区分之路径,侵权纠纷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限定在责任承担的维度上,立足于保护弱者之观念,将侵权行为发生在“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活动中作为认定之标准。同时应对非侵权方配偶的责任作出限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超出部分由侵权方配偶以个人财产清偿。举证责任分配上,为贯彻弱者保护之原则,将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一方侵权之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赋予非侵权方配偶反证推翻其行为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并放宽其标准,以区别《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