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不动产抵押是抵押制度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态,甚至被奉为抵押之别称,可见不动产抵押在抵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民法典中所称的抵押均指不动产抵押,我国台湾“民法”也规定抵押权之标的物应为不动产及存在于不动产上之权利。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能够作为抵押权标的物的财产除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外,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以及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其他财产也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由此可见,在我国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范围较上述国家广泛得多。虽然如此,不动产抵押尤其是房地产抵押仍不失为我国抵押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房地产作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其价值随经济发展、
简介:船舶抵押权的实现途径直接关系到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时间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非诉程序,适用于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改变了船舶抵押权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传统模式.就船舶抵押权适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涉及的主体资质、管辖权、受理与审查等相关问题加以分析.
简介:引言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第356条)。其中,因为抵押权人在被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他人不动产的价值,所以被担保债权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关于这个问题,韩国《民法》第360条规定,抵押权担保本金、利息、违约金、因不履行债务产生的损害赔偿以及抵押权的实行费用。但对于迟延赔偿,实现抵押权只限于本金的履行期届满后一年。这个规定简单明了,在条文解释上没有太大问题,不过此规定也包括了利息的范围、损害赔偿及违约金等几个特殊
简介:【摘要】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由于其不转移占有的特点,在防范债权风险的同时,也有效地保障了交易安全,因此号称“担保之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对于资金融通的需求越来越大,为了扩充融资途径,增强融资能力, 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是常有之事。因此,抵押权顺位作为一种民事实体程序性权利,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当数个担保物权之间发生效力冲突,此时,哪一个权利更应优先得到满足,将直接关系到它们所担保的债权能否受偿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受偿.因此,各担保物权之间的位序关系对各权利人的利益影响巨大。
简介:【摘要】居住权与抵押权的并存及实现位序在《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导致了司法裁判不一。从物权原理出发,两者在法理和权能角度均具有并存的正当性。从设立程序看,无论两者谁先设立,均无需取得在先权利人同意,但须履行通知义务。在权利实现位序上,依据“设立在先,次序在先”的原理,以权利登记的时间作为确定权利位序的依据。当两者并存发生冲突时,最佳解决方案是尽力实现两者兼顾。若抵押权在先设立,并非直接涤除居住权,只有在抵押权实现受到居住权实质影响的情况下,才可对居住权进行涤除。若居住权设立在先,也并非认定在后的抵押权无法实现,而是采取“抵押不破居住”的方式,在抵押权实现时由抵押物买受人继受房屋上的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