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分析不同产程时限标准时的分娩状况,对比新旧产程时限标准的运用效果。方法:选择本院中 2016年 10月至 2017年 8月间收治的 80例产妇作为研究对象,根据计算机方案将其分为两组,分别命名为对照组和实验组,每组中均包含 40例产妇。对照组采用旧产程时限标准观察母婴,实验组实施新旧产限时标准进行观察。根据两组产妇的剖宫产数量、产时的医疗干预、分娩并发症及妊娠结果等情况进行对比。结果:实验结果显示,实验组产妇的剖宫产率明低于对照组,且分娩并发症明显低于对照组,妊娠结果优于对照组,组间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P< 0.05)。结论:实施新产程时限标准有助于减少剖宫产率,降低产时的医疗干预,提高医学资源的利用率,提高新生儿的存活率,具有较高的临床运用价值。
简介:<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2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是说,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成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以判决的形式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上述规定突破了传统的控辩对抗、法庭居中裁判的三角结构模式,底蕴着一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