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西德宪法法院的违宪控诉制度是各国宪法保障制度中具有特色的一种制度。按照西德基本法规定,任何人,只要声称他们基本权利或一些类似于基本权利的权利(如法庭听证权利)被公共权力机关所侵害,都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控诉。唯一的限制是:在一定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可用的救济手段首先使用,而无效果时才可提出。联邦宪法法院接到控诉书后,交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委员会初步审查,如果该项控诉是不能成立的或同为其他原因看不出有成功的希望时,委员会可以全体一致地决定拒绝或驳回该项控诉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委员会决定受理该项控诉,则控诉程序进入审理阶段。
简介: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不仅体现在宪法135条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上,亦体现在宪法129条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全面认识三机关的宪法关系,需要将这些条文放在一个整体的框架中去理解,尤其是正确把握宪法135条和129条的关系,关键是处理好检察机关既履行诉讼职能又履行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之间既是诉讼监督又是诉讼制约的关系。无论从概念上、法理上还是规范分析来看诉讼监督和诉讼制约都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分在理论逻辑上容易做到,在司法实践中却容易混淆和替代,这是检察机关肩担双任的结果,也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独特性所在。正确处理三机关的宪法关系,需要发挥诉讼监督与诉讼制约两个方面的作用.,将监督和制约两种手段结合起来,相互作用,才能保证司法权规范、健康、合法、高效运行。
简介:法学界和法律界对《宪法》第126条中"依照法律"一词包含的内容有巨大的认知差异。对"依照法律"的认知不确定致使法院处理与宪法的关系进退失据。《宪法》第126条中的"法律"特指普通法律,该条仅授权法院依照普通法律的规定行使审判权。法院必须遵守宪法,但谈不上"依照"宪法规定行使审判权。法院以遵从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奉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等多种方式遵守宪法。不适用宪法是法院的宪法义务。法院对其所适用的法规范性文件做合宪法律理解,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在我国司法领域得以体现的最重要渠道。单凭宪法文本无法确定"法律"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对"法律"范围有能动的影响,但其影响幅度有确定的区间。在目前的法律体制中,"法律"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法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最优范围应该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和根据宪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要完全回避对宪法的援引是不恰当、不可能的。放任各级法院和法官任意援引宪法固然肯定是不行的,但一概不准许援引宪法也不利于宪法的充分实施。对宪法的遵守性援引应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做出制度化安排,以便各级法院和法官能有所遵循。
简介:近代中国以来,中国人民为了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1919年五四运动开启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新篇章。从那时到现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前后大体经历了三个30年,从中可以得出三个历史性结论。从1919年到1949